知识产权政策评估指标设计的基本要求
除了要遵循SMART原则外,知识产权政策评估的指标设计还应强调以下原则。
.系统性原则
设计的评估指标体系要具有足够的涵盖面,能够充分反映知识产权政策绩效的系统性特征。同时,指标体系并不是各个指标的简单堆积,而是根据各层次、各评估要素之间的相互关系,建立逻辑结构严密、层次分明的指标体系。
.可操作性原则
设计的指标体系应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具体表现在:其一,指标数据资料的可获得性,指标数据能够通过文献查阅、问卷调查、现场访谈等方式进行采集;其二,结合待评估知识产权政策的实际情况选取合适的指标总量,合理控制指标的规模,避免形成庞大的指标群或层次复杂的指标。
.有效性原则
设计的指标体系必须与待评估知识产权政策的内涵与结构相符合,能够真正反映知识产权政策绩效的本质或主要特征。可以通过内容效度、预测效度、聚合效度等进行评估指标有效性的检验。
.可比性原则
为了便于各知识产权政策绩效之间进行比较,必须明确每个指标的含义、统计口径、适用时间及适用范围,确保评估结果能够进行横向与纵向的比较,以便更好地把握不同政策绩效的实际水平,以及不同部门政策水平的区别。
.动态性原则
在设计指标体系时,既要包括反映知识产权政策绩效活动结果的现实指标(静态指标),又要包括反映知识产权政策过程的过程指标(动态指标)。此外,指标体系要具有相当的可扩展性,能够根据不同的阶段灵活地增加或删减指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