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波兰商标授权制度
1.可注册及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
1.1可注册的商标类型
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位置商标、声音商标、颜色组合商标、花纹商标(Pattern mark)4、动态商标、多媒体商标、全息图商标,等
1.2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
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
2.商品分类依据及对商品描述的要求
商标分类基于第11版尼斯分类,不接受尼斯分类表的类别标题,但是接受尼斯分类表中含义宽泛的商品,接受欧盟共同通讯中的欧盟通用的商品描述惯例。
3.商品类似的判断标准
根据商品的特性,例如特性、用途、使用方式、商品之间是否构成竞争或补充关系、销售渠道、相关公众或商品服务的通常来源等综合判定。
4.商标审理相关的法律规定
4.1绝对理由
4.1.1标志不能构成商标
4.1.2标志在其所申请的商品上没有足够的显著性
4.1.3标志仅由可在交易中用来特别指定商品的类型、原产地、质量、数量、价值、目的地、制造方法、成分、功能或用途的要素组成
4.1.4标志仅包含当前使用语言中已习惯使用的元素或善意和既定交易中使用的元素
4.1.5标志构成商品或包装的形状或其他特征,该形状或其他特征完全由获得预期技术效果或显著提高商品价值至关重要性质决定
4.1.6恶意提出注册申请
4.1.7标志违反公共秩序或道德
4.1.8标志包含的符号元素,尤其是具有宗教、爱国和文化性质的符号,其使用会侮辱宗教和爱国情怀,甚至侮辱民族传统的
4.1.9标志包括波兰共和国的标志(象征,民族色彩和国歌)、武装部队、准军事组织和执法机构的徽章、波兰荣誉称号、装饰品和命令的徽章的复制品、军事标志和区分或其他相关的官方徽记和标志,特别是与政府行政或地方社区有关的徽记和标志,或当事组织的活动范围遍及整个国家领土或大部分时,如果申请人不能出示其在贸易中使用该特殊标志的权利,即无法出示国家主管当局的授权或有关组织的同意
4.1.10如果根据国际协议禁止标志中包括外国的符号(徽章,旗帜,标志)、国际组织的名称、缩写名称或符号(徽章,旗帜,标志)、以及在国外有效的官方标志、管控标志和担保印章,除非申请人能够出示主管当局签发的在贸易中使用该显著性标志的授权
4.1.11标志中包括贸易中正式用于标注的标志,尤其是安全标志、质量标志或合法化印章,可能因此造成公众对标志的特性产生误认的,除非申请人证明其有权使用该标志
4.1.12标志可能会误导公众,尤其是在商品的性质、质量或地理来源方面
4.1.13符号构成植物品种的受保护名称,是指相同物种或相关物种的植物品种
4.1.14对于酒精类产品,任何带有与商品原产地不符的地理标志的商标均被视为会误导公众的商标
4.1.15就该商品的原产地、地区或地方而言,从字面意义上讲,没有给具有真实地理标志的商标授予保护权,但就商品的原产地而言,这可能会误导公众来自另一个以生产有关商品而闻名的地区。就葡萄酒和啤酒的同名地理标志而言,可以给予保护,但是专利局以后将要求已提出注册申请的人对商标进行适当的更改,以便能够区分其与先前申请注册的商标
4.1.16在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如果商标与注册的地理标志、原产地名称、传统知识中的葡萄酒或受保护的烈酒的地理名称相同或相近,则该商标不享有对相同或相似商品的商标的保护权
4.2相对理由
注册申请阶段无相对性理由的审查
4.2.1商标使用侵犯第三人人身、经济权利的
4.2.2与他人就相同商品已经取得在先受保护的商标权利相同的
4.2.3与他人就相同或近似商品已经取得在先受保护的商标权利相同或近似的,有误导公众的危险,特别具有使该商标与先前的商标相联系的风险的
4.2.4与他人就任意商品已经取得驰名商标权利相同或近似的,如提交的商标无合理因由且使用会给申请人带来不公平的利益,或损害在先驰名商标的独特性或声誉的
4.2.5与申请的优先权之日之前在波兰共和国已为人所熟知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如果存在误导公众的风险,特别具有使该商标与先前的商标相联系的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