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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反垄断法的价值——公平
    公平是法律追求的一个永恒的价值目标。只要有人类社会存在,就有对公平的价值追求。只要有法律存在,就有蕴含于其中的公平价值体现。在许多情况下,人们把公平看作是法律的同义词。人们普遍认为,公平是法律所应当始终奉行的一种价值观公平与正义、公正的含义基本相同,都是人类所追求的一种理想。而“公平是正义的核心”。公平的基本含义是,每个人都应有平等的权利去享有最广泛的、平等的基本自由权总体系;社会和经济不平等的安排应使它们符合地位最不利的人的最大利益,符合正义的储蓄原则,以及在公平的机会均等的条件下与向所有人开放的官职和职务联系起来。所有的社会基本善,如自由权和机会、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的基础, 都应当予以平等地分配,除非任何此类善的不平等的分配符合受惠最少者的利益。公平的价值观还要求条件公平、契约公平和结果公平,这种公平的理念反映在市场经济中,则表现为程序的公平、主体地位的平等和等价交换。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垄断法意义上的公平应为社会整体和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所谓社会整体的公平,是指符合社会上绝大多数企业包括消费者利益的公平。所谓实质意义上的公平,是指在实质意义上而不是在形式上赋予所有的企业以均等的自由的竞争机会。这种实质公平的实现通常是通过反垄断法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企业作不同的法律调整,进而对形式上公平而实质上不公平的情形的矫正而实现的。具体而言,公平理念应当体现于竞争的前提、竞争的过程和竞争结果等诸多方面。其中,竞争前提的公平主要体现为市场机会的均等和市场主体(企业)地位的平等,不允许存在企业差别待遇;竞争过程的公平主要体现在市场主体(企业)只能基于自身财力、技术、管理等条件平等参与市场竞争而不得凭借外在力量与因素(如行政权力的参与)或者采取不公平的方法进行竞争;而竞争结果的公平则要求注重市场竞争各主体间利益的平衡,对处于相对弱势的中小企业给予较多照顾而对大企业尤其是具有垄断地位的大企业给予较多限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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