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的集体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由来著作权是知识财产,有着一切知识产权的经济特征。知识产权一定的公共性和外部性经济效应是支配知识产权制度的经济根源,它决定着知识生产者的私人收益和社会收益之间冲突的平衡,决定着一个国家如何建立合理有效的具体制度。著作权更是如此,其外部性效应尤甚。传统《著作权法》的基础是有限的复制技术,有限性意味着复制作品的成本很高。法律矫正这种外部性、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比较容易,著作权人行使权利的成本较低,但是作品使用人也较难找到。新的数字技术的发展对著作权人权利实现而言,无疑是一大鼓舞,但是烦恼也随之而来。新技术扩充了权利的范围,权利的完整性得到加强,有了能控制作品的新的技术手段等。但是新的资讯手段的多样化给“搭便车”者带来更多的可乘之机,作者的利益蛋糕被更多的“免费”使用人瓜分。面对作品一旦脱离作者.就几乎无时无刻不处于被侵权的威胁之下的状况,著作权人个人行使权利的成本激增,单个作者不可能一一找寻使用者,使用者在很多情况下也无法确定作者,如果还是用传统的权利行使方式,势必会导致成本的无限加大。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无疑是降低这种交易成本的最佳途径,尤其在传播技术日益发达的今天,建立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具有极其重要的经济意义。
.著作权集体管理的历史和发展对著作权进行集体管理,最早可追溯到18世纪后期的法国。1777年,由法国著名剧作家博马舍倡议成立了剧作家协会,该协会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雏形”。1829年3月7日成立的法国戏剧作家和作曲家协会(SACD)是世界上最早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该协会的宗旨是保护戏剧作者和作曲者的精神和财产权利,其任务是负责收取和分配使用本会会员作品的费用,就舞台作品的使用进行合同谈判,对有困难的作者给予帮助。继该协会之后,法国又相继成立了非戏剧性音乐权利集体代理处、多种媒体作者协会等。这些协会的成立,拓展了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的内容。在法国之后,以集体管理方式实现著作权人权利的做法为越来越多的国家所接受。目前,美、英、德、日等著作权保护比较发达的国家都成立了各种类别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我国于2001年颁布的重新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也作出了规定。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从诞生之初就是著作权人为维护自己权益自发地组织起来的社团。它首先产生于戏剧作品领域,因为使用此类作品的方式非常分散,作者和出版社无法单独实现作者的权利。随着机构的不断发展和壮大,目前在国际上已经不再限于此领域,而是扩大至文字作品和美术、电影作品等领域。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伴随着19末世纪20世纪初的产业革命而走向世界,20世纪末的信息产业革命更是进一步地推动了它的发展。在维权的呼声中,它确立了自己的地位。尽管在性质、地位上各国的做法和认识还有一些差异,但是有一点是肯定的一它已经凭着自己的优越性征服了世界。
英美法系将著作权视作动产,并未因为著作权的知识财产性质而将其特殊对待?因此著作权集体管理活动在法律上被视作商业活动。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一般依据公司法或者竞争法而建立,并且受反垄断法的制约。相比之下,大陆法系对待著作权的集体管理时则审慎得多.他们都用专门法律来规定,具体又可以细分为两种模式:一是对其单独立法,比如德国就建立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法》;一是用著作权法的一章或者专门的几条来规定著作权的集体管理制度。我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在立法之初,仅在《著作权法》中有两条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第八条第二款已经为今后的专门立法铺平了道路。
.我国著作权集体管理的状况中国的著作权集体管理制度已经初步建立。修改后的《著作权法》第八条明确规定,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自己的权利,指明了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法律地位,赋予其以自己的名义代为行使权利并进行诉讼的职能。2005年3月1日起施行的《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明确规定,著作权集体管理,是指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经权利人授权?集中行使权利人的有关权利.并以自己名义与使用者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收取使用费、转付使用费并进行有关法律诉讼、仲裁等活动。同时,《条例》对可以进行集体管理的权利进行了界定.即著作权法规定的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出租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等权利人难以有效行使的权利,可以由集体管理组织管理。《条例》还重点规定了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程序、集体管理组织的机构组成、集体管理活动的内容、对集体管理组织的监督以及法律责任等。
我国目前的著作权集体管理蛆织有:中国文字著作权协会、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中国摄影著作权协会、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