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贸易的本质——无形财产权贸易
在版权贸易中,版权贸易的主体——著作权人对其作品所拥有的权利并不因为作品载体的转移而转移。据此,我们可以认为,所谓版权贸易就是通过对有版权的作品的使用而产生的贸易行为。它是由著作权人将其对作品拥有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权利通过许可、转让等方式授权给使用者而产生的。它属于许可证贸易范畴,同时,也是无形财产权贸易。根据著作权人与使用者所在国家和地区的不同?版权贸易又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两个层次的含义。狭义的版权贸易仅指著作权人与使用者不在同一个国家或地区在版权转移时所发生的贸易行为;广义的版权贸易则将所有因版权的使用而产生的贸易行为都包括在内。本书中的“海外版权贸易”亦即上文所说的狭义版权贸易。
版权贸易所涉及的权利一般多是版权中的经济权利,即作者或其他著作权享有人在其作品被使用时所应得到的经济利益。关于这方面的权利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有不同的规定,具体表现在著作权人享有经济权利的年限、范围等方面的不同。至于精神权利(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改编权等)在版权贸易中多不随着使用权的转移而转移.但对职务作品、委托作品等,或者是根据惯例,或者是根据事先的约定则有不同的解决方法。比如,一些政要或明星常请人“捉刀”写传记,此时作者的精神权利就有可能完全转让给传记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