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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蒙”商标握于他人之手 华为倒霉还是大意失荆州
    来源:财经网

    即将大规模推送之际,华为“鸿蒙”商标被驳回复审。


      据了解,2019年5月20日,华为科技有限公司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鸿蒙系统”的商标注册申请。

      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其申请,理由是商标近似,易引起消费者混淆。

      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行政判决书,法院审理查明信息,有两家公司注册有“鸿蒙”相关的商标信息,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鸿蒙CM及图”商标的时间为2010年12月7日,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时间为2011年9月29日,均合法持有商标使用权。

      这2个“鸿蒙”同时存在是因为,对于不相同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我国法律允许相同商标共存,比如中华香烟和中华牙膏可以共存,并不冲突。

      两家公司注册时间比华为早了八九年,不存在抢注行为。

      但华为并不认同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述做法。

      2020年8月,华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要求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撤销国家知识产权局下达的“驳回申请决定书”,并通过华为的相关商标申请。

      2021年5月12日,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公布华为技术有限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其他一审行政判决书,判决结果为驳回原告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有媒体报道称,华为鸿蒙操作系统最快将于6月份正式开始规模推送,而“鸿蒙”商标却迟迟未申请成功,华为是继续上诉,还是直接购买其他企业的“鸿蒙”商标?华为会改名吗?华为还能继续使用“鸿蒙”商标吗?

      “鸿蒙”商标正在他人公司合法使用中

      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的“鸿蒙CRM及图”商标的撤销复审判决书于2020年12月4日发布,判决书显示,复审商标在质量检测服务上予以维持,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意思是,鸿蒙CRM及图”商标将只就“质量检测服务”享有注册,华为的“鸿蒙”系统并不用于“质量检测服务”,因此不冲突。

      然而,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的“鸿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中显示,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也就是说,这家公司的“鸿蒙”依然合法持有“鸿蒙”商标。

      要命的是,根据法院信息,河北鸿蒙公司上述第10024420号“鸿蒙”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为:托管计算机站(网站);替他人创建和维护网站;计算机软件设计;计算机软件升级;计算机软件咨询;把有形的数据和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计算机软件维护;计算机编程;计算机系统设计(统称复审服务)。

      公开资料显示鸿蒙系统是全新的基于微内核的面向全场景的分布式操作系统,主要针对穿戴、大屏、车机等智慧终端,鸿蒙OS是一个面向全球开源的操作系统,打通手机、电脑、平板、电视、汽车和智能穿戴等,将这些设备统一成一个操作系统,该系统是面向下一代技术而设计的,能兼容所有安卓APP和所有Web应用。

      也就是说,华为的“鸿蒙”和河北鸿蒙公司的“鸿蒙”不仅名称相同,而且在业务上存在冲突。


    图为: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所持有的“鸿蒙”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质证认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利用“云计算”等高科技概念进行传销,牟取不正当利益,其无真实使用复审商标的意图。

      但是,被申请人已经许可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使用复审商标。“2017中国国际物联网博览会”在北京展览馆举办,北京鸿蒙网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展会期间12号厅的招展工作,“鸿蒙HONGMENG及图”商标因此出现在了宣传海报上。

      其他证据也证明,“鸿蒙”正在被合法使用中。
    图为:鸿蒙云平台网页截图

      华为为何败诉?

      在判决书中,引证商标一为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引证商标二为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

      华为上诉理由一:引证商标一至二在核定服务上不存在实际使用,与诉争商标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至二因至少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提起撤销申请,即将被撤销,不应构成诉争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法院暂缓审理。

      法院判决:原告主张的引证商标一至二在核定服务上并未实际使用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原告主张引证商标一至二目前处于商标撤销程序中,请求法院暂缓审理本案。对此,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暂缓审理本案的主张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华为上诉理由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在构成要素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差异,尚可区分,不构成近似商标。

      法院判决:本案诉争商标为纯文字商标“鸿蒙”,引证商标一为图形文字组合商标“CRM鸿蒙及图”,其中文识部分为“鸿蒙”,引证商标二位纯文字商标“鸿蒙”,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构成近似商标。

      华为注册的“鸿蒙”指定使用服务(第42类,类似群:4209;4216;4220)。引证商标一的注册人为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类似群:4209-4212;4214。引证商标二的注册人为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类似群:4220。

      华为的“鸿蒙”和其他两家商标类似群均存在冲突,故与引证商标一至二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华为上诉理由三:“鸿蒙OS系统具有重要意义,鸿蒙”系具有国民级的支持与喜爱的品牌,在全国人民心中有不可动摇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并与原告建立起不可分割的紧密、稳定的对应联系,即使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二共存亦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法院判决:原告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获得较高知名度,从而与原告建立起唯一对应关系,在指定使用的服务上获得了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二相区分的显著特不会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原告相关主张事实和法律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华为还能继续使用“鸿蒙”吗?

      北京费岚清律师事务所王振坤律师告诉财经网科技,根据我国法律,商标不是注册下来才能使用,华为可以照常使用,引证商标也可以提出诉讼。

      王振坤律师表示,华为公司提供的鸿蒙操作系统,是否与上述服务相同或类似,存在争议空间。

      如果法院判定华为提供的产品和服务是42类,如果该公司没有撤销“鸿蒙”商标的意愿,那么随时可以上诉,法院会阻止华为使用,就像当年中国好声音必须改名字一样。

      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是否会允许华为使用?财经网科技就此问题致电该公司,截止发稿,该公司无人接听。

      王振坤律师认为,华为在这件事情上很倒霉,因为这两个引证标正在被撤销,但是在国知局审查时并没有被撤销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讼程序走得又比撤销程序快,这样才有了两次被驳回。

      华为该怎么做?

      王振坤律师认为,鸿蒙现在已经有一定的知名度,换名字的成本太大。

      华为可以继续上诉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如果在二审程序中,两个引证标能被顺利撤掉,就有希望。二审不成功的话,可以继续复审,又有6个月的时间等撤销。同时也要做好再一次被驳回的准备,提请新一轮的商标注册。

      一位互联网企业的法务负责人向财经网科技表示,大型的公司都会有成熟的商标注册规范,会在业务方取名产品的时候,第一时间与法务部门沟通,法务部门会查询商标情况,做出调整。但商标局经过审查发现,这个标已经有公司长期使用,因此驳回了华为的申请。这次可能是华为内部出现了问题,法务部门查询到了类似商标,但过于自信华为可以走撤三程序拿到商标。(撤三程序是指,商标三年未使用,根据法律程序会被撤销。)

      王振坤律师表示,“这件事还要取决于两个引证标目前具体的使用情况,如果两家公司都在使用并且有意愿继续使用,华为就更麻烦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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