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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知识产权四十年
    来源:三声文娱情报站


    经济全球化浪潮下的外部推动,中国国内商业模式升级调整的内部需求,共同导致了我国知识产权结构变革。

    作者 | 黄泽正

    按照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 Mark Lemley 教授的说法,“知识产权”这一专业术语的流行开始于1967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具体到1990年左右,对这个词汇的使用变得越来越频繁。

    从性质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从属于联合国,但实际上代表着版权、专利和商标持有者的利益。

    知识产权制度指开发和利用知识资源的基本制度。通过合理确定人们对于知识及其他信息的权利,调整人们在创造、运用知识和信息过程中产生的利益关系,激励创新,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截止目前,我国颁布的知识产权的相关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国防专利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知识产权保护的实施办法》等。

    以上法律的提出和完善是一个相当漫长的历史过程,客观上也需要中国内部商业动能的推动下,以及中国企业和外部商业世界长期交往与博弈。

    在2001年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企业在与西方发达国家产生的贸易纠纷中,仍长期处于弱势地位,知识产权的维权乏力是其中的关键一环。

    从历史角度看,西方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发展周期较长,制度保障,相关从业人数,资金投入等多方面结合,共同形成了成熟的知识产权体系。相比较而言,中国早期采取苏俄式国家知识产权模式,对个人及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足,具体表现为相关立法空缺,民众知识产权意识缺失。


    进入21世纪,经济全球化浪潮下的外部推动,中国国内商业模式升级调整的内部需求,共同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结构变革。当中国企业从盲目侵权、被侵权难以回击,到试图借鉴欧美企业知识产权体系,填补自身法律意识空白,国家层面也在不断接受挑战。

    据中国《法制日报》报道,从美国1996年发起第一起针对中国企业的"337调查"开始,截至2014年,中国成为了受美国"337调查"最多、涉案金额最高的国家。

    为适应不同时期的经济发展要求,中国经历了参照苏联时代、模仿欧美时代,而现在这个时代的中国,正在试图寻找自己的方法论。

    01 | 出现

    在全球贸易背景下,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稳步增多,知识产权的种类也有所扩大。到1970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成立时,西方各国的知识产权制度已经相对成熟。

    20世纪后期,随着知识产权制度在资本主义国家逐渐成型,社会主义阵营的国家也开始在知识产权方面展开“军备竞赛”。以前苏联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相继制定出台了自己的专利法、商标法、版权法。

    在许多方面,社会主义国家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着明显差异。

    以前苏联实行的发明保护制度为例:发明人证书制度与专利制度相结合,发明人在取得发明人证书后,发明权归国家所有,发明人只取得一定奖励,且不能拒绝国家批准的其他人使用该发明。同时任何人不得出售这项发明或出售使用这项发明的许可权,因为它已经属于国家财产。


    类似的还有版权为集体所有,属于集体的公共财产。这一时期的社会主义知识产权法强调奉献精神,集体利益高于个人利益,与同时期资本主义阵营主张增加个人获得感的立法原则大相径庭。

    从20世纪末至今,随着科技成为第一生产力,国际贸易中知识经济、科技比重增加,西方发达国家为了争夺市场优势地位,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持续发力。

    1947年10月30日,《关税与贸易总协定》在日内瓦签订,并于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直到1995年起为世界贸易组织所取代。

    1994年1月1日,涉及“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商标、地理标记、工业品外观设计、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权和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等知识产权八个方面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签订,进一步扩大了知识产权保护对象的范围。

    TRIPS创造性地提出了WTO成员必须达到的最低保护要求,为原本存在较大争议的各国知识产权制度,提供了一个最低保护标准,世界知识产权制度以及各国经贸往来有了制度保障。

    02 |从集体到个人

    20世纪末,发明权归国家所有的知识产权制度成为了历史。通过让智力成果创造者享有一定的独占权,这一时期的知识产权制度为发明创造提供了一个更为理想的环境。

    “创造性资产得到的回报越高, 人们就越乐于创造。”知识成果的持续生产成为可能, 而知识成果的推广应用也反作用于社会和经济发展,由此形成了良性循环。

    20世纪90年代开始,中国加速迈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阶段。商业化成为了衡量知识成果价值的标准。在此知识产权制度下, 知识成果创造者所追求目标也发生了变化。

    在计划经济背景下,发明创造能给知识成果创造者带来社会地位,但进入市场经济体系后,知识产权制度相应调整: 知识成果创造者为了获得劳动报酬, 必须努力寻找商业化途径, 并通过应用来实现市场价值。根本目标已经转变为获取利润。

    当“自我”意识觉醒,为了谋取更高昂的利益,利用知识产权法漏洞进行的不正当竞争也开始出现。其中就包括脍炙人口的Air Jordan与中国乔丹体育的侵权马拉松。

    2000年9月,“福建省晋江陈埭溪边日用品二厂”改名为“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那时,绰号“飞人”的迈克尔·乔丹已经是家喻户晓的体育明星。


    借助迈克尔·乔丹的知名度,乔丹体育如日中天。据乔丹体育公布的招股说明书显示,“2008至2010年,乔丹体育全年营收分别为11.58亿元、23.16亿元和29.27亿元。2011上半年,乔丹体育营收达到17亿元,净利润为2.8亿元。”根据既定计划,中国乔丹本应该在2012年的3月在A股挂牌上市。

    但从2012年开始,迈克尔·乔丹向中国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乔丹体育78个相关注册商标,之后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接连败诉。这次诉讼也让乔丹体育推迟了上市计划。

    迈克尔·乔丹随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商评委裁定。2014年至2015年间,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分别对上述纠纷案进行了一、二审,均以飞人乔丹败诉告终。

    上海政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曹阳表示:“此案主要争议在于如何理解商标法中在先权利所规定的‘姓名权’,尤其是涉及外国名人的姓名权。一审与二审都认为“乔丹”商标不能明确指向迈克尔·乔丹本人。”

    早在1997年,乔丹体育就注册了文字商标“乔丹”。曹阳分析:“这样的商标除非有损公共利益才会被撤销,而最高法院认为乔丹姓名权争议无涉公共利益,拼音商品“QIAODAN”和人形商标没有侵犯姓名权。” 迈克尔·乔丹在一审、二审中接连败诉,乔丹体育也在2019年继续向A股发起冲击。

    迈克尔·乔丹随后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2020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公布行政判决书“撤销一、二审行政判决,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中央机构改革后,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评委并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第6020578号乔丹及图商标重新做出裁定。”

    最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认定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构成侵权,应当停止使用其企业名称中的“乔丹”商号和涉及“乔丹”的部分商标。曹阳解释说:“最高法院认为我国相关公众通常以“乔丹”指代再审申请人,并且“乔丹”已经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形成了稳定的对应关系,故迈克尔·乔丹就“乔丹”享有姓名权。”

    品牌战略专家李光斗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商标纠纷对乔丹体育的未来发展会产生持续影响,其上市之路也会受阻。”

    03 |维权困局

    在西方知识产权制度中,一般的知识成果并不受保护,只有具有独创性、先进性的知识成果才受法律保护。而在现行的竞争机制下, “谁先创造出知识成果, 谁就能优先取得知识产权独占权。”

    在此竞争机制下,如何界定“独创性”,如何保障创作者合法权益成为了关键。其中引发较大争议的就有“方正起诉宝洁‘飘柔’案”。


    2008年,方正公司将宝洁公司告至法院。北大方正公司认为,宝洁公司外包装上使用的“飘柔”字样,属于方正公司倩体字库中的美术作品,宝洁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构成了对方正公司著作权的侵犯,应当赔偿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2万元。

    宝洁公司则在庭审时表示:“ NICE公司在购买方正倩体字库产品后,对字库作品的保护应是针对整体进行保护,而不能针对单字,著作权法没有把对字库字体的保护延及单字,方正公司主张的单字收费要求,缺乏法律依据。”

    2010年,一审法院做出判决,“认为倩体字库产品每一个单字都确认具有独创性,享有美术作品的著作权依据不足,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未构成侵犯著作权的行为。”

    2010年12月,方正公司对宝洁的诉讼请求被北京海淀区法院驳回,方正随即上诉至北京一中院。二审法院在判决中给出的理由是:“宝洁公司使用倩体字库产品中‘飘柔’二字的行为属于经过北大方正公司默示许可的行为,而不是方正公司提出的‘未经许可’。”


    作为中国国内首宗终审完结的单字字体版权案。方正诉讼宝洁案反映了2010年我国对知识产权独创性界定及分类仍存在盲区。

    早在1988年,英国就通过《版权、设计和专利法案》规定印刷字体及其单字应作为一种艺术作品来保护。由于中国缺乏相关立法,审理本案的法律依据是我国著作权法,当时的著作权法尚未对网络字体做出明确界定,导致单个字体是否属于美术作品存在争议。

    方正电子字库负责人黄学钧在判决公布后表示:“国外的字库厂商已经在进入,在盗版猖獗和维权无望之下,中国的字体产业会走向消亡,最终中国可能要去购买美国、日本设计的中文字体。”

    在1980年成为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成员国之后,中国面对“谁能取得知识产权独占权”的现实问题,用1980到2010年之间的30年时间,制定了一个公平的创新竞争机制,促进了如计算机字体产业等新兴产业的迸发。依托产业创新,技术创新,中国由原先的旁观者真正成为了国际知识产权竞争者。

    但由于这一时期系统化、理论化的知识产权法缺失,在与以宝洁为代表的的西方知识产权先行者交涉中,本土企业始终处于弱势地位。黄学钧表示:“宝洁甚至专门花了4.5万美元来评估“飘柔”两个字与产品的适配问题,但在这两个字的使用上,宝洁只支付了不到1.4元人民币,这明显与该字体的使用价值不符。”

    04 |第二个十年

    在2001年12月11日中国加入WTO之后,经历了一个长达十年的“睁眼看世界”阵痛期。在这十年间相关法律缺失,维权意识不足让中国企业与外资企业交涉时举步维艰。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则是被称为“东西半球最强法务部”的任天堂和迪士尼。

    坊间传闻“假如有一天你被困孤岛,获救的最好方法,就是在岛上画一个米老鼠,迪士尼的法务将以最快的速度赶来起诉你。”在1989年,迪士尼发言人欧文·奥肯曾开过一个很经典的玩笑:“我们总是在打官司。”在玩笑的背后,反映出的是迪士尼强大的知识产权维权体系。

    作为“版权狂魔”、“氪金大佬”,自1997年以来,迪士尼在游说国会上已经花费了8700多万美元,成功影响美国知识产权立法。

    以迪士尼最著名的“米老鼠保护法案”为例,在迪士尼的游说下,美国国会对版权法进行了修改,将企业的著作权保护年限延长至95年。根据这道法案,美国于1923年及之后的创作,直到2019年1月1日之后才会进入公有领域。


    由于米老鼠首次在1928年出现,所以除非著作权所有者决定提前将其发布到公有领域,否则米老鼠将至少会在2024年之后成为公有领域的作品。在相关法律法规的加持下,“IP狂魔”迪士尼在维权领域如虎添翼。

    对中国而言,在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后,面对西方完备的知识产权维权体系刺激,中国必须尝试着在世界知识产权领域提供“中国思路”,为本土企业争取更多的合法权益。

    2018年1月,华为公司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未侵害康文森公司三项中国专利权,并确认中国地区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

    同年4月,康文森公司向德国杜塞尔多夫法院提起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判令华为公司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19年9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确定华为公司及其中国关联公司与康文森公司所涉标准必要专利的许可费率”。康文森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在最高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期间,德国法院于2020年8月27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侵害康文森公司欧洲专利,判令禁止华为公司及其德国关联公司提供、销售、使用或为上述目的进口或持有相关移动终端,销毁并召回侵权产品等。”

    当日,华为公司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禁止康文森公司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执行德国法院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在要求华为公司提供担保的基础上,作出行为保全裁定。

    康文森公司被判定“不得在最高人民法院终审判决前,申请执行德国判决。如违反裁定,自违反之日起,处每日罚款人民币100万元,按日累计。”该裁定于当日下发。康文森公司在复议期内发起了复议。最高人民法院组织双方听证后,裁定驳回康文森公司的复议请求。

    英美法系禁诉令制度最早发端于英国,起初被用于解决英国国内诉讼问题。作为中国知识产权诉讼中首例具有“禁诉令”性质的行为保全裁定,华为起诉康文森案“明确了采取禁止申请执行域外法院判决的行为保全措施时应考虑的必要性、损害程度、适应性、公共利益以及国际礼让因素等,并首次探索日罚金制度,初步构建起中国禁诉令的司法实践路径。”

    中国法律网表示:“本案裁定促成当事人最终达成全球一揽子和解协议,结束了在全球多个国家的平行诉讼,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05 |中国模式

    中国知识产权体系的转变客观上反映了时代浪潮下中国经济社会的变迁。

    在集体经济时代,内部商业因素被压制,外部贸易被切断,中国的知识产权发展经历了一个长期的萌芽过程,在这一阶段的“国家所有”杜绝了一切知识产权纠纷,压抑了知识成果创造者的积极性,也让中国早期知识产权结构呈现畸形化发展。

    当中国启动改革开放,内部商业动能被激活,中国知识产权进入飞速发展阶段。在与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贸易往来中,直接的利益纠纷迫使中国企业和政府开始意识到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欠缺。

    进入21世纪第二个十年,在美国知识产权体系基础上,中国企业希望出现更加“中国化”的知识产权制度,能同时破解内部同行盗版侵权,外部贸易壁垒的双重困局。

    商业体系内部的净化努力非常重要,既可以保护自身的商业利益,也可以推动不同主体之间的利益分配合理。

    2013年时、张朝阳的搜狐就联合视频行业展开正版行动,最终促使长视频平台商业模式基础的形成;2018年5月,爱奇艺就曾对B站发起过诉讼。原因是B站未经授权擅自播出了爱奇艺拥有独家网络传播权的《中国有嘻哈》,最终爱奇艺获赔共计53500元。


    按照中国在2006年《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提出的“避风港原则”,“平台区别于平台用户,平台只需要履行“通知-删除”义务,就可以驶入避风港,不用为用户的上传行为承担责任。”这一原则主要参照的是美国1998年制定的《数字千年版权法案》(DMCA法案)。

    “避风港”一方面保护创作者的创作热情,保证了创作空间;另一方面也为侵权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由于网络监控的困难,该原则甚至成为了平台规避侵权赔偿责任的挡箭牌。

    浙江垦丁律师事务所联合创始人王琼飞律师表示:“在现有“避风港”机制下,除非平台接到权利人的有效侵权通知,才能对相关视频作出删除或断开链接的操作,否则,平台错误删除、断开用户视频链接的行为属于其对用户违约,需要赔偿用户损失。”

    商业利益的分配问题是一个真实的情况,如何分配合理是真实的解决之道。长视频平台有转化力低下的特征,借助长视频内容的用户流量与传播热度,短视频平台通过内化获得了高额盈利。爱奇艺状告B站表面上是长短视频内容之争,实质上传达的是智力成果创造者希望保持对自身成果智力独占性,以获得更理想回报的诉求。

    2021年4月25日,中宣部版权管理局局长于慈珂做出表态,国家版权局将在今年依照中央部署,积极回应广大权利人的呼声,支持、保护广大权利人的合法诉求。于慈珂表示:“作品未经许可不得传播使用,这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这一原则当然也适用于影视作品。”

    从照搬国际通行做法,到推动短视频平台以及自媒体、公众账号运营企业履行主体责任,并将在2021年6月1日让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生效,增加侵权者的违法成本。中国正在试图以“中国模式”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根据中国法律网公布的《2020年中国知识产权50大典型案例》,从维权对象,维权范围,维权诉求等多个层面,中国知识产权体系愈发成熟。中国的知识产权历史仍在被创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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