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接洽出版商、经纪人和作者
当一个出版社作出决策的时候.则表明图书引进工作已经锁定了一个具体的目标,并正式进入了与版权所有者相互接洽的阶段。怎样作出一个漂亮的开场白,事半功倍地击中目标,是一个值得思索的问题。
.要有时间概念时间就是金钱,在当今生意场上它已毋庸置疑地成为决定生死的一个硅码,何况版权贸易界更是藏龙卧虎的地方。
图书版权贸易的对象大致分为两类:畅销书和一般图书。
引入已被市场检验过的畅销书是出版社最省力的途径。随着近些年来出版界的版权贸易日益形成规模.畅销书的引进工程也逐步赶上国际步伐。从引入数年前的风靡世界的超级畅销书的尝试到与世界同步发行,说明了中国市场正融入全球性的时间轨道中。对于畅销书,国际上一般采取的是“拍卖式”,如果你是这类版权交易的强有力竞争者,时间在你的手里就是非常关键的,你必须把握多重的信息更新渠道,及时改变策略,否则,你只能成为“哄抬版税竞争下”的牺牲品。如果可能的话,在某些图书品种尚处于策划、制作阶段时,或是获悉某些作家即将推出新作时就及早介入,与版权代理人洽谈中文版授权问题。当然,由于大洋两岸的文化差异,这种“先知”型的版权交易在畅销书的引进上是需要承担相当大的风险的。
在版权贸易的图书种类中,一般图书是引进重心。不是畅销书,不代表没有时间性。考虑到科技、经济、教育类等书籍的时效性,以及洽谈过程的时间表问题,出版社的引进计划仍然是需要精打细算的。对于那些名牌出版社或者与我们以前有过合作的国外出版社,要随时把握他们的出书动向和出版信息。国外出版社一般提前半年或一年就发布即将出版的新书书目,只要能看准选题,在书出版之前就联系授权,著作权人或国外出版社可以把选题的详细内容和部分图片或书稿的复印件寄来,国内出版社根据资料确定适合出版的,马上报价,争取授权,这样就可以提前得到新书的授权。在版权洽谈中,我们应该将一些必要的时间因素充分考虑在内,一个项目从报价到签约一般需要两三个月的时间。如果不是近年出版的或版权源很复杂的作品,办理的时间更无法确定,也许半年、一年甚至更长。为了一个大项目,有的可能要追踪一两年。
.明确选是版权所有者确定授权方的合法性是版权贸易成功的第一步。当我们与出版商、作者或是代理人联系的时候,谁是版权所有者经常是一个令人头疼的问题°
按照我国的《著作权法》和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版权法以及《伯尔尼公约》中的规定,通常情况下版权归作者所有,在作品上署名的应当是作者。按照《世界版权公约》、《罗马公约》的有关规定,在图书版权页上,在版权符号“?”以及出版年份后的就是版权所有人名称,录音制品的外包装上跟在版权符号“?”以及出版年份后的是版权所有人名称。但是作品的版权未必就一定在作者手里。英美法系国家中,版权不在作者手里的情况很普遍,比如美国的电影公司通常会按照法律将某部畅销小说的版权独家买断,从而成为该作品的版权所有人,英国的一些作家会根据法律将自己的作品完全转让给某代理人,从而使代理人可以完全行使该作品版权的经济权利,作者自己只一次性从代理人那里获得高额报酬而已。我国2001年10月通过的新《著作权法》中增加了版权可以转让的规定,这意味着作者可以依照法律将自己的作品版权卖断给他人,作品使用者也可以通过买断方式从作者手里获得其作品版权的独家所有权。另外,即使该作者是版权所有人,却又不一定是唯一的版权所有人,或者不是完全的版权所有人。比如多数国家法律规定,合作作品的版权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作为共同版权人之一的并无权利单独签订版权的许可或者转让合同(值得一提的是,有些以图片为主的书籍的文字版权归出版社,图片归摄影者所有,当购买版权时,要分别洽谈)。再比如演绎作品,即使取得了演绎作品版权人的许可,在取得原作品版权所有人的双重许可前仍不能使用该作品。至于录音制品的复制发行权利许可转让等.还要考虑到该制品权利人之外的原作品版权所有人、表演者等人的权利。假使国内某唱片公司想出版发行国外某歌星的唱片专辑?不但要取得该唱片公司的授权,还要确认该唱片公司是否可以代行专辑内的词曲作者、演唱者的权利,否则该唱片公司是无权与你签订许可合同的。
.明确版权申请方式与版权所有者接洽的方式主要分为以下几种:①通过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直接联系;②通过版权代理公司联系;③直接在书展上联系洽谈或上门造访。
为尊重对方及体现我方的诚意,通常第一次采取传真、电子邮件或给版权主管人员邮寄亲笔签名的信函等方式。其中电子邮件是最普遍的联络方式,效率很高,成本最低。登录到对方的版权网站或网页,获得对方的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邮件发出后一般在当天或者隔天就能收到对方的回复。信函也可以,只不过速度慢一点。
申请内容一般包括以下几点:①直接将意向和兴趣传达给外方,不必有过多的客套。询问该书版权是否可以授权并索要样书,明确说明想要获得的权利类型。②提供自我介绍。③写明具体的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如果对方表示权利可授予,寄来样书,并给予一定的征询时间以便评估,一般以3个月为限。对于“竞标”的选题,版权所有者也会相继给各投标出版社寄出样书,同时会清楚地告诉各出版社具体的竞价期限。
我方在确定选题被计划引进的前提下,收到样书后应尽快着手进行第二次市场调查,通过论证将选题及其出版形式(如开本、装帧和编排方式等,确定下来并及时回复对方,尽早告知我方的意向。置之不理或无故拖延回复的时间都是不礼貌的,有损我方的信誉。珍惜和保持与对方之间的互信关系是进行对外版权贸易的基本保证。
目前,一般图书版权贸易的联络工作都综合使用上述几种方式,不同阶段使用不同联络方式产生不同效果。
当然,代理商们在获得作者授权后,有可能将业务转交给“二级代理:一些大的版权公司、出版商在中国内地开设了办事处,比如,大苹果版权代理公司和博达版权代理公司都设在台湾,前者在上海还设有办事处。2002年英国文字作品代理商安德鲁?纳伯格公司在北京开设了代表处。培生集团、汤姆森集团等国际大出版商也分别在北京设有办事处。其他如北京中华版权代理公司等国内代理机构都提供版权服务。这对于中国出版社来说,是一个更为便捷的交易途径。
在通过代理商接洽的情况下?应该注意的一点是,现在除大苹果、博达之类的公司拥有独家代理权之外,更多的版权代理是不拥有版权的。他们只是提供信息,当出版社表示感兴趣后,由代理负责提供样书,或更详细的信息。如果出版社决定购买,则代理会根据出版社的报价代理洽谈,但是能不能成交不是代理人说了算的。有一些国际知名的大型出版社一般是不与代理商合作的,在这种情况下,出版社只需要找到其在国内的分支机构,这些分支机构一般都设在北京、上海等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