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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带一路印度尼西亚商标注册和维权流程比较研究
    (一)商标基本制度介绍

    1.商标立法情况:现行商标法律为《Law No. 20 of 2016 onTrademark and Geographical Indication Law》,于 2016 年 11 月 25 日生效。

    印度尼西亚于 2018 年 1 月 2 日加入《马德里议定书》,截至 2020年 12 月 31 日尚未加入《马德里协定书》。

    2.商标事务主管机构及主要职能

    知识产权局总局 :负责专利、商标的授权确权审查

    一审法院的商事法院:商标相关的诉讼案件

    最高法院:知识产权相关的上诉案件

    海关:知识产权的进出口保护

    3.官方语言:印尼语 bahasa Indonesia

    (二)商标授权制度

    1.可注册及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

    1.1 可注册的商标类型:文字商标、图形商标、立体商标、全息图商标、颜色组合商标、声音商标等。

    全息图、声音商标等非传统商标,在申请时必须提交商标描述,

    此外申请立体商标时必须提交立体商标从前面、侧面、上面和下面观

    察的视图

    1.2 不可注册的商标类型:

    法律对此无明确规定。

    2.商品分类依据及对商品描述的要求

    商品分类基于第 11 版尼斯分类。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总局于

    2019 年 8 月 17 日开始使用新的知识产权网上申请平台,此日期后的

    商标申请须通过电子方式在线提交,只有尼斯分类中的规范商品名才

    可进行申请。

    3.商品类似的判断标准

    以尼斯分类的规定对商品之间是否类似进行判定,同时辅以市场中的关联表现,综合评判商品之间的关联度。

    印度尼西亚《第 2016/20 号商标和地理标志法》第 21 条第一款 a项规定:“与他人在相同/近似商品或服务上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与驰名商标指定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但符合特定要求;已注册的地理标志” 3 。印度尼西亚对于驰名商标的保护力度更大,在审理时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判定。

    4.商标审查标准

    4.1 绝对理由 4

    4.1.1 违背国家意识形态、法律法规、道德、宗教或公序良俗

    4.1.2 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其商品、服务的信息,或者与其商品、服务相关联

    4.1.3 带有欺骗性包含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质量、类型、大小、使用目的或产地等误认

    4.1.4 包含与商品和/或服务的质量、用途、特性不符的描述

    4.1.5 缺乏显著性

    4.1.6 通用名称和/或公共标志

    4.1.7 应当驳回下列商标申请 5 :

    4.1.7.1.与知名人士的姓名或缩写、肖像或者法人名称相近似的,但经他人书面同意的除外;

    4.1.7.2.模仿或者与国家、国际组织的名称、名称缩写、旗帜、标记、符号、徽章相近似的,但经授权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4.1.7.3.模仿或者与国家、政府机构的印记、公章相近似的,但经授权方书面同意的除外

    4.2 相对理由 6

    4.2.1 如果申请商标与下列商标相同或近似应当予以驳回

    4.2.1.1.与他人在相同/近似商品或服务上已注册或申请中商标相同或近似

    4.2.1.2.与他人在相同/近似商品或服务上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

    商标

    4.2.1.3.与驰名商标指定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但符合特定要求

    4.2.1.4.已注册的地理标志

    4.2.2 该商标申请存在有恶意

    5.商标注册流程图

    商标申请经历驳回复审上诉阶段,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商事法院起诉,如仍不服裁定,可向最高法院上诉(行政确权诉讼案件两审终审)。

    6.商标授权指南

    6.1 商标申请所需文件

    6.1.1 注册申请书及包含信息

    6.1.1.1 申请人名称,可以使用名称的汉语拼音

    6.1.1.2 申请人地址,不必和执照地址一致,可以使用名称的汉语拼音

    6.1.1.3 申请人国籍,根据企业成立依据法律确定

    6.1.1.4 申请商标标样,图样清晰

    6.1.1.5 申请商标类别,既可一标一类申请亦可一标多类申请,一标多类申请在后续程序,如转让、续展中无分割程序。

    6.1.1.6 指定保护商品:可参照 11 版尼斯分类进行选择,不接受非规范的商品名称

    6.1.1.7 商标音译及意译

    6.1.2 商标注册委托书

    应包含申请人名称、地址、授权事项等信息,格式可自行拟定可以使用委托书扫描件提交申请,委托书原件可以在首次提交之日起 2 个月内补交,需要额外缴纳官费。

    6.1.3 商标所有权声明书

    包含商标图样、类别、申请人名称和地址,有官方规定的声明书模板。

    可以使用声明书扫描件提交申请,声明书原件可以在首次提交之日起 2 个月内补交,需要额外缴纳官费。

    6.2 商标申请官方规费

    电子申请: 1,800,000 印尼卢比/标/类,折合人民币 835 元

    非电子申请: 2,000,000 印尼卢比/标/类,折合人民币 928 元

    6.3 商标注册审理周期

    法定审限:形式审查在 15 天内完成 7 ,实质审查在 150 天内完成 8

    实际审程:约 24 个月

    6.5 中文商标的特别提示

    在申请中文商标时,需同时提交其音译和意译。在审查时,审查员会根据商标的音译和意译判定商标是否与在先商标近似以及商标是否具有显著性。与英文商标的审查相似,审查员在审查中文时会根据商标的表现形式、识读方式、含义判定是否存在近似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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