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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鸿蒙商标注册暂时失利,华为需要“和平”方式来解决
    来源:DONEWS


    5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新判决驳回了华为对“鸿蒙”商标的相关诉讼。

    根据相关信息,华为注册鸿蒙商标的过程很不顺利。

    2019年5月20日,华为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了“鸿蒙系统”商标的注册申请;2020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驳回华为的申请,下达了《商评字[2020]第145059号“鸿蒙”商标驳回复审决定》;2020年8月,华为将国家知识产权局告上法庭;2021年5月12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华为的诉讼。

    于是,这一诉讼暂时告一段落。

    出乎大家的意料,华为鸿蒙商标诉讼被驳回。华为的暂时落败,其实并不冤枉。认真看驳回的原因,纯属“意外”。因为有两家公司提前注册了这个商标,且应该不属于恶意抢注。

    判决书显示:“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一的中文识别部分相同,二者在文字构成、呼叫发音等方面相近,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近似商标。诉争商标的文字与引证商标二的文字完全相同,仅在文字字体上存在差别,容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故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近似商标。”

    而与华为鸿蒙发生冲突的两家企业,从申请注册日期上看要远早于华为:北京海岸鸿蒙标准物质技术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日期为2010年12月7日;河北鸿蒙广告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日期为2011年9月29日。

    华为诉讼失败,但鸿蒙系统依然需要推进。对于正意图靠鸿蒙大展拳脚的华为来说,怎么办?

    改名字的话,那就意味着早就深入人心的“鸿蒙”前功尽弃;如果想继续使用这个商标,未来需要“和平”方式来解决——让对方转让这个商标。

    我想,未来大概率需要“和平”的解决方式。毕竟,华为注册失利后提起诉讼的几条理由说服力不足,暂时胜算不大。

    首先,华为鸿蒙被驳回并无不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二,华为也可以继续申请复审。

    《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商标局做出不予注册决定,被异议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做出复审决定,并书面通知异议人和被异议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被异议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从华为申请注册的时间点看,华为还有机会,但是希望不是很大。

    第三,华为可以通过“和平协商”的方式,让对方把商标转让给自己。

    这也就是最现实的选择。

    《商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如果协商成功,购买之后的转让也不难。

    所以,鸿蒙商标诉讼被驳回之后,华为想要继续使用这个商标的话,还有很大机会,就看速度如何了。鸿蒙大规模推送在即,华为要加速!

    希望鸿蒙系统越来越好,希望鸿蒙商标争议有一个妥善的解决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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