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行业协会行为的法律体系
理论上,行业协会的法律规范应该具备四个层次:第一层次是宪法。我国《宪法》中具有相关结社自由的规定。第二层次是相关社会团体的法律规定,比如《社团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第三层次是行业协会的相关专门法律法规,比如《行业协会法》《商会法》等。第四层次是有关特定行业协会的法规以及其他法律中涉及相关行业协会的章节或条款,比如,《外国商会管理暂行条例》或《反垄断法》中对行业协会的规定等。口)依此来看,我国有关行业协会的法律体系,位于第三层次专门立法缺失,其结果势必造成我国行业协会法律体系的不完善。目前来看,第一、第二层次中的结社权在市场经济领域中尚未得到具体有效的落实,第四层次中的各类法规乂缺乏统一明确的指导,有的规定之间甚至存在相互冲突的现象。实践中,行业协会立法滞后于自身的发展,为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范行业协会行为,地方政府为此相继颁布了各类型的地方法规或文件,尤其是在市场经济发展较快的东南沿海等地区表现明显。〔I)据统计,从1999年浙江温州市政府发布全国第一个行业协会的地方性法规《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以来,目前为止,几乎所有省级政府和大多数市级政府大都发布了行业协会法规,研读这些地方法规,不难发现,这些地方性法规大都会不同程度地受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1998年)的制约和限制,这无疑与缺少行业协会专门立法有很大关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