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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协会的法律地位
    行业协会作为一个社会与市场的主体,在不同的法律中对其有着不同的定位。

    (1)经济法中的定位

    在经济法中,基于行业协会处于政府与市场之间,学者们习惯上称之为“社会中间层”主体。在经济法主体理论的界定中,社会中间层主体的这一理论定位刷新了传统“政府-市场”的二元主体结构理论,形成了“政府-社会中间层-市场”的三元结构,该理论曾经是经济法主体理论的有力论点。m考虑到行业协会具有弥补“双重失灵”之缺陷,承接政府与市场,能够起到政府与市场不能起的作用等功能,这足以表明其存在的现实合理性,凸显其作为经济法特殊主体制度的深刻价值。因此学者主张将行业协会等社会中间层主体列为与政府、政府机关、内部组织等并列的经济法主体,并将社会组织分为经济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两大类,〔2)基本确立了其与市场主体和政府相并列的社会中间层主体的法律地位。

    (2)行政法中的定位

    在行政法中,行业协会有两种定位,其一,在一般情况下定位为行政相对人,即无论其是否具有法人地位都必须接受行政机关的管理,必须依法登记方可设立,且必须根据其活动涉及的范围接受有关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其二,当某种非政府公共机构受行政机关委托或授权行使特定行政职能时,行政法将其定位为行政主体。这种将行业协会在行政相对人或行政主体之间非此即彼的定位,实际上则是行业协会处于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中间地位的集中显现。

    (3)民商法中的定位

    在民商法中,一般将其定位为民事主体。在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三种分类中,行业协会或为法人,或为非法人组织。这种定位是行业协会主体与其他市场主体置于同一层面,运用调整平等主体关系的规则对其进行规范。这实际上忽略了行业协会主体不同于一般市场主体的特殊地位和职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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