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价格协调行为的表现形式
行业协会价格协调行为的表现形式多样,口)根据《反价格垄断规定》第9条规定,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行业协会制定的规则、决定、通知等
(1)行业协会的规章、章程
行业协会的规约、规章是行业协会正常运营、协会活动规范化、有序化的制度保障。行业协会内部的规约、规章等大致上涵盖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基本规范,主要有协会章程来规范,涉及协会成员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协会组织及其运作,以及协会行为等方面的内容,是行业协会运作的制度保障。二是行为规范,包括职业道德与行业准则。三是惩罚机制。四是纠纷解决机制。这些章程、规约、规章中有可能暗含涉及限制行业价格竞争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往往会成为行业协会指导实施价格违法行为的依据。〔2〕
(2)行业协会的建议、指南等
某种情况下,行业协会并不会明确地对某一事务作出正式的决定或者制定正式的规则,往往采取建议的形式来影响会员企业的行动。比如,发布“协会参考价格”,建议协会会员参照本行业的“协会参考价格”予以自主定价。表面上只是一个建议,参考与否完全自主,但是,实质上,会员企业若不参考协会建议,将会遭到“秋后算账”的不利后果。这可以看作是行业协会以建议形式所作出的价格协调决议。
(3)行业协会的决定、决议
行业协会通常会采用看似民主的方式,比如,通过举手表决的方式,形成统一决定、决议要求会员执行,该决定、决议实际上就是行业协会以会议决定、决议的形式实施价格协调行为。
.行业协会组织企业达成价格垄断协议
价格垄断协议是指企业在价格方面达成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其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企业通过书面协议或者口头协议的形式,就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形成合意。决议是指行业协会、企业集团或其他形式的企业联合体以决议的形式,要求其成员企业共同实施的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其他协同行为是指企业之间虽然表面上没有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决议,但相互之间心有灵犀、心照不宣地实施了限制竞争的协调行为。从我国由行业协会组织或牵头达成的会员企业之间或会员企业与非成员企业之间的价格协调是较为常见的,行业协会在其中的作用主要是促成或推进形成垄断协议,并监督协议的执行。
(1)固定或者变更商品的价格水平
行业协会常以行业自律价格的名义直接固定商品或服务的销售价格以及对商品或服务的最低销售价格进行限制。这种价格垄断协议是行业协会组织实施的价格协调行为,是反垄断法所主要禁止的价格垄断行为。
(2)固定或者变更价格变动幅度
行业协会通过决定、决议形式来规定一定时期内本行业内的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上涨率或对商品或服务价格的上涨幅度等作出限制规定。这种价格协调行为旨在固定或变更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变动幅度
(3)固定或者变更对价格有影响的手续费、折扣或者其他费用
这种价格协调是与特定行业相联系的价格协议。比如,2010年1月的《图书公平交易规则》,该规则由出版工作者协会、书刊发行业协会、新华书店协会联合制定。该规则通过行业规约形式设定了统一的市场销售最低折扣限制,变相统一了销售的最低价,使企业依据该规则形成协同行为。表面上,该规则有意限制图书经销商销售的最低折扣,应归属于纵向价格垄断协议,实质上是由三协会主导同一水平的具有竞争关系的图书经销商达成的价格协调行为,应属于横向的价格协调行为。5〕
(4)约定未经参加协议的其他经营者同意不得变更价格
行业协会指导本行业内的企业达成固定价格的协调,如未征得参与协调企业的同意,不得降低价格销售商品。市场中的这类行为时有发生,这种形式的价格协调行为类似于企业之间所达成的了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
(5)约定采用价格计算的标准公式
行业协会为了统一计算价格的标准,通过统一采用标准计算公式的方式来固定价格,这也是一种价格协调行为。
(6)通过其他方式变相固定或者变更价格
该项规定是《反价格垄断规定》的兜底条款。行业协会往往通过变相方式实施价格协调。比如,市场中常见的划分区域与客户市场、限制生产量与销售量、设置行业标准等方式,达到固定、变更价格之目的。
.行业协会组织的其他行为
行业协会组织会员企业实施价格协调的方式并不限于以上的制定规则、决定以及组织会员企业达成价格协议等。现实中,行业协会还会主导会员企业进行相关的价格信息交换、价格协同行为等,这些也都可称为是行业协会的价格协调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