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自律积极的促进竞争作用
(1)行业协会具有干预市场的能力
公平、自由的竞争环境与竞争秩序是本行业发展的前提条件,也是本行业的根本利益所在,因此,行业协会需要通过自律行为对此加以促进、保护与鼓励。本来对市场经济的调控和规制是政府的专项职责,政府是通过运用法律手段、行政手段以及经济手段对市场实施干预来完成的。随着行业协会等社会中间层主体的兴起,人们发现,行业自律具有一定的干预能力,尤其是在维护市场竞争秩序方面具有相对突出的优势。在宏观层面上具有维护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市场竞争之作用。虽然其目的是协会团体的利益最大化,但其具有的公正性会促使其在自律活动中自觉依从于社会公共利益。
(2)弥补现行法律规制的不足
行业协会自律的权利来源于行业协会的自治权。自治权是指行业协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据协会成员的授权,制定规则并将这些规则在其成员授权范围内强制实施的一种权利。协会章程则是自治权的直接权利渊源。行业协会章程是全体会员意思一致的结果表示,在会员之间发生合同效力。会员通过接受协会章程加入协会,自愿地接受协会的管理和约束,其中自然包括行业自律规则的约束。行业协会自律行为是在法律的规制之外,建立的一种本行业特有的行模式。行业自律规则起着实施细则的作用。尤其是在法律尚未规定的领域,行业自律在得到普遍认可的前提下,具有与制定法相似的约束力,可以成为本行业内部建立秩序、确认权利义务、解决纠纷的依据。行业协会通过自律行为建立起来的自律规范,对弥补现行反垄断法不足、促进现行成文法的发展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3)协助政府履行监管功能
行业协会对维护市场竞争具有一定的有效性。行业协会作为意思自治的团体组织,可通过行规、公约等约束协会会员企业的行为,而且对会员企业具有一定的权威性,这使会员企业更容易接受与配合。与政府监管部门存在着高成本监管、信息偏差等劣势相比,行业协会自律行为不仅制约的成本低廉,而且对企业的了解甚深,与企业联系紧密,能够达到政府执法与监管机关所不能达到的效果,对维护市场竞争秩序具有一定的有效性。
(4)维护本行业利益
行业协会的互益性使行业协会在规范会员企业的市场行为时,通过与主管机关的沟通与交流,维护本行业以及会员企业的利益。与国家、政府的法律、法规相比,行业协会自律行为具有更强的柔软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