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
在日本,行业协会被称为“事业者团体”。早在1948年日本就制定了《事业者团体法》(1948年法律191号),作为《禁止垄断法》的补助立法,以区别事业者团体与事业者,对事业者团体的市场行为进行了较为全面、严格的规制。1953年,日本政府修改了《禁止垄断法》,废除了《事业者团体法》,有关行业协会的相关法律规定被纳入到了《禁止垄断法》中,新增加了第8条规定,规范了行业协会的市场行为,禁止行业协会主导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不公平的交易方法等违法行为。
行业协会在日本《禁止垄断法》中被称为“事业者团体”,依据日本《禁止垄断法》的规定,事业者团体的构成并不要求是具有竞争关系的事业者或同业者,即便是业种不同或者交易层次不同也可以。其形态可以是社团、财团、组合等多种形式。一般而言,行业协会是企业的组合体,是指介于政府、企业之间,为政府与企业提供服务、咨询、沟通、监督、自律、协调的社会组织。对于行业协会的市场行为可以与单一主体的企业行为同样予以规制。日本《禁止垄断法》第3条规定:“事业者不得实施私人垄断或不正当的限制交易。”这里的“不正当的限制交易”是指事业者通过与其他事业者共同决定价格等相互制约或共同遂行事业活动,在一定的交易领域中,实质性地限制竞争的行为。从该规定可以看出,行业协会的部分行为,如价格卡特尔,应该适用于该条规定。但是,行业协会的市场行为并非与企业行为完全一致。比如,行业协会有时是促使会员企业实施限制竞争,或者与会员企业一起共同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或者是用协会自身的领导力、支配力去指导个别会员企业实施限制竞争的行为。□)鉴于此,日本又在《禁止垄断法》第8条作出了与第3条看似重复的规定,可谓是对行业协会的特殊规定。与第3条规定重复设置的原因在于,传统上,日本的行业协会具有较强的统治力,便于通过组织活动限制竞争,而且对竞争的影响比较明显,加之第3条规定的主要对象是企业,因此,有必要对其实施单独规制。12〕
除此之外,作为日本《禁止垄断法》执行机关的公平交易委员会,于1979年制定了《行业协会活动指南》,对禁止垄断法的相关条文作出了解释,并详细具体地列举了行业协会原则上可能违反禁止垄断法的行为。又于2001年制定了《资格团体活动指南》(2010年修改),对专业性、职业性团体活动中对竞争影响较大的违反禁止垄断法行为作出了界定。另外,还于1991年制定了《流通交易惯例指南》,对行业协会限制获得顾客方面的竞争以及共同拒绝交易等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可知,日本对行业协会活动的规制主要由法律与行政规定所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