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业协会垄断行为行政责任的具体形式
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有两类,即行政处分与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一种制裁性处理。行政处分的种类包括警告、记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罚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其他具有处罚权的组织,对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实施的一种制裁行为。反垄断法的行政处罚主要有以下几种:
(1)劝告与禁令
反垄断执法机构一旦发现垄断行为一般会及时发出要求行为人停止违法行为的劝告,以及时切断违法损失,以便使违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该措施表现出了一定的灵活性与实用性。倘若在劝告无效或者不必采用劝告的情况下,可直接下达禁令措施,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与收缴违法所得
罚款是强制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交纳一定钱款的处罚形式,是一种便利、有效的行政处罚方式。收缴违法所得是一种向违法者征收违法所得的额外利益的一种处罚方式。
(3)暂停营业、吊销营业执照及解散组织
对于某些性质严重、恶劣、屡犯的行为人,可以下达暂停营业甚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措施。解散组织是一种极其严厉的惩罚措施,一般情况下不轻易运用。
.我国的行政责任规定
我国《反垄断法》有关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规定集中在第七章,其中,涉及行业协会法律责任的条款有第46条、第49条、第50条、第51条。我国《反垄断法》所规定的行政责任形式主要有责令改正、撤销登记、罚款、禁令、没收违法所得等。可用于行业协会的有罚款、撤销登记、责令改正、行政处分等形式,适用于协会会员企业的有罚款、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等措施。
依据《反垄断法》第46条第3款的规定,对于行业协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考虑到行业协会本身不直接从事商品的生产经营,不具有营利性,协会日常的费用开支来自于会员企业的会费,因此,反垄断法规定了罚款的上限为50万元。至于本款后段对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的规定,是给予行业协会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方式。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是指严重排除、限制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等垄断行为。撤销登记实质上就是解散行业协会,是一种相当严厉的处罚措施。
依据《反垄断法》第51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实施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由上级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这种处分就是一种行政处分,现实中,政府机关常会将一些行政管理权授予行业协会,代替政府机关行使行政管理或指令行业协会协同执法等,在此过程中,相关责任人直接指使、策划、操作行政垄断的,依据责任自负原则,使其承担个人责任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依据《反垄断法》第46条第1款的规定,违反反垄断法规定,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的,由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上1年度销售额1%以上10%以下的罚款;该款规定了三种行政责任形式。其一,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这是针对协会会员企业的措施。因为协会会员是行业协会垄断协设的实施主体,反垄断执法机构为了减轻或者消除可能产生的损害后果所实施的行政排除措施。其二,没收违法所得。协会会员实施垄断行为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非法的额外利益,该措施可在一定程度上抑制违法行为,达到制裁、预防违法行为之目的。其三,罚款。该罚款规定的对象涉及行业协会与会员企业,罚款数额是行为人上一年度销售额的1%以上10%以下,〔1)但对尚未实施已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人可以处50万元以下罚款的例外规定。该规定是一个范围规定,具体的罚款金额可由反垄断法执法机构依据《反垄断法》第49条的规定,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程度和持续的时间等因素自由裁量决定。
没收违法所得在《反垄断法》中是一个极其简单的规定。法律与相关行政规定并未对违法所得的计算标准等做进一步明确。比如,如何界定违法所得,以及在计算违法所得时是否需要扣除成本等问题,均没有作规定。但是,这些问题确实是在执法中无法回避的问题。所以,法律或行政规定有必要明确违法所得的区分标准与具体的计算方法,不但能够方便执法机构便捷执法,而且也会增加执法的透明度,保持执法公正、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