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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行业协会垄断规制对我国的借鉴与启示
    由于国家制度与经济体制以及经济发展水平不尽相同,因此世界各国对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法律规制也各有区别。一般而言,发达的市场经济体制国家因其经济发展起步较早,在处理行业协会垄断行为的过程中积累了大量的执法经验与司法判例,这对我国规制行业协会垄断行为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明确行业协会的主体范围

    目前我国尚未有行业协会的专门立法,学术界针对行业协会的概念和范围也存在不同的解释。《反垄断法》虽然对行业协会的限制竞争行为作出了较为明确的禁止规定,但是也未界定行业协会这一概念。实践中,诸如工商联下属的各种商会组织等并没有以行业协会的身份而被纳入到法律规制的范围。笔者认为,我国反垄断法应对行业协会行为予以适当地扩大、放宽解释。对于同一行业竞争者所构成的社会组织与团体均应予以规制,包括各类商会、职业协会、专业性协会等组织。〔I〕可以考虑修改《反垄断法》增加行业协会的规定,或者制定相关反垄断实施细则或实施办法予以规定。

    .主张适用合理原则

    因适用合理原则的认定方法具有灵活性、适用面广、公平度高、更能体现正义等优点,该原则逐渐被多数国家的竞争执法机关所认可,成为竞争执法的一种强有力的工具。目前,我国反垄断执法基本上采用合理原则,也积累了一定的执法经验,但是,在具体的认定过程中,应该注意着重考虑以下因素:一是行为目的。主要看其是否具有限制竞争之目的,若是明显地限制竞争,则可认定其违法性。二是看其所采用的限制竞争手段是否具有合理性与必要性。若是采用对竞争损害较小的手段抑或纯属无奈之举,则可酌情待之。相反,若是采取大手笔、大仗势来限制竞争,则是违法性的明确证据。三是行为效果。要注重考察该行为给市场竞争带来的影响,若是其消极效果大于积极效果,则可结合其他因素认定其违法性,反之,则可进一步考察其他因素,予以综合判断。

    .扩大行业协会的规制范围

    我国《反垄断法》虽然对于行业协会作出了原则性规定,但实践中,法律中的“行业协会”这一概念并未涵盖企业协会的所有类型。〔2)尤其是市场中的各类商会组织及各类专业性协会等,尚未以行业协会之身份被纳入到反垄断法的规制范围。加之现行规制只对行业协会限制竞争的垄断协议行为、其中主要的价格垄断协议行为作出了明确的禁止规定。其覆盖范围小,种类单一,而且具体规制简单、粗犷,可操作性不强。鉴于此,建议扩大对行业协会的规制范围至除价格行为之外的非价格限制行为以及与共同经营、指导经营、公共规制、行政规制等相关行为。比如,滥用标准认证权限制竞争,对会员企业实施差别待遇,限制入会等,也应纳入到反垄断法规制的范围。

    .加大处罚力度

    我国反垄断法对行业协会法律责任规定仅限于行政责任,即行政罚款与撤销登记。对于违法行为的处罚,建议借鉴日本的规制经验,要追究违法者的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既要处罚行业协会,又要处罚参与违法的会员企业,还要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只有实施严刑峻法,才能抑制其违法行为。当然,我国目前的处罚规定是50万元以下的罚款,该处罚数额对于小型的行业协会尚可,但是对于由众多企业组成的大型行业协会来讲,罚款数额明显偏低,建议提高处罚金额。关于对违法严重的行业协会可实行撤销的规定,笔者建议应该谨慎实施。行业协会一旦被撤销,其带来的影响不仅仅涉及一个行业协会,还会影响到协会的会员企业,甚至本地域的经济发展等。因此,建议明示撤销标准,完善撤销程序,做到客观公正,审慎执行该规定。

    .明确行业协会的适用除外制度

    适用除外制度是一种利益权衡的结果,应从经济效果、社会效果方面对垄断行为的性质和影响进行比较,当其积极效果大于消极效果时,可排除反垄断法的适用。我国对行业协会的适用除外不甚明确,借鉴日本的适用除外制度的规定,主张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完善适用除外制度。

    一是对于特定领域具有特殊性质的行业协会行为应排除适用。比如,国家垄断行业以及涉及国家安全、国防产品与高科技行业,以及国际贸易中的某类协议等C虽然其垄断地位是由国家法律或政策的许可获得,但是,随着目前的开放政策,该类行业也逐步转向了多元化,相继导入了竞争机制,在该领域有可能出现行业协会主导行业发展的情况,建议给予适用除外。二是诸如保险业、农业、体育等特定行业中行业协会主导的行为应给予适用除外。三是知识产权领域中的行业协会的主导行为也应该排除适用。该领域中的行业协会行为主要有组织企业进行合作开发技术、成立专利联盟、设定统一标准、主导认证等。四是行业协会为了达到特定目的而实施的主导行为也应给予适用除外。比如,为了保护中小企业,达到平等交易的目的,积极组建中小企业共同体,共同开发新技术,共同参加招投标,增强市场竞争力等行为。再如,为了促进生产的合理化,实现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消费者的行为等。

    .制定《行业协会反垄断指南》

    现行《反垄断法》以及相关配套规章,对行业协会行为的相关规定尚不明确和清晰。笔者建议制定具有操作性的反垄断执法指南,加强对行业协会违法案件的分析、研究,探索制定有针对性、操作性的相关配套规章和规范性的执法指导文件。明确行业协会各类行为的违法性界限,以便正确判断其行为的违法性。建议借鉴日本的规制方法,详细列举各行为类型,既有利于执法机构进行违法性判断,又便于指导协会会员从事合法的市场活动。同时由于指明了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是违法的行为,更便于执法人员在实践中掌握和使用,达到抑制违法行为、节约执法成本之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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