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持续的有效性
融资者还要面对作为担保的知识产权在权利持续中所可能面临的风险。例如,知识产权在有效期间中,可能因为法定的种种事由,而失去其知识产权。相较于先前所提的权利取得时的风险而言,这里关于权利持续的有效,虽然也有风险,但是通常可以借不知识产权权利人的努力来加以避免e换言之,融资者可以采取某些行为来迫使借款的知识产权企业,努力保持知识产权在权利存续期中的有效性,避免法定丧失权利事由的发生。举例来说,各国商标法多会规定已申请注册并取得商标权的商标,如果连续儿年不使用于商品或服务之上,则该商标权即消灭。对于融资业者来说,作为担保的商标,因为不再使用而失去权利的风险固然存在,但是这种风险,是该知识产权企业本身可以掌握而且避免的。又例如作为担保的商标,可能因为过于成功,而成为某类商品的一般通称(笋-nericname),因而失去识别性,导致商标权的丧失。这种风险,只要知识产权企业有心要避免,在法律上以及现实上都是可能完全避免的。因此,融资者在接受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品时,固然要面对知识产权权利存续中这种权利持续有效的风险,但问题不大,通常可以靠着借贷双方的约定,佐以知识产权企业的努力来避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