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知识产权授权的收益作为担保
在产业实际的运作上,其实是鲜少只约定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作为担保品,借贷双方在讨论担保品的时候,对于融资者来说,一个抽象的权利,倒不如实际发生的权利金收益来得明白,同时也比较叫人安心。因此,知识产权企业对外争取融资时,对于提供融资者来说,有形的土地、生产设备当然是上选,如果要以知识产权为担保基础的话,大多希望企业能提供基于知识产权所产生的收益,也就是授权金。这样一种结果,其实从本文前面所说知识产权企业的发展阶段与融资模式,就可以得知。但凡融资者愿意以债务融资模式提供企业资金,必定是企业本身已经拥有稳定的现金流量,使得融资者相信他现在所提供的借款,将来是可以预见有足够的现金流量给付利息与偿还本金。如果只是提供名义上的知识产权作为担保,对融资者来说,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这项担保物必须要经由拍卖或是其他的管理使用,才能真正产生财产利益,所以充其量只是一种间接的财产担保。但是基于知识产权授权的权利金则不同,对于融资者来说,预期可见的权利金,比一纸薄薄的知识产权权利证明更令人安心。因此,国外有些专门提供知识产权融资的财务公司,皆以此类担保品作为融资业务的大宗。例如美国的LicentCapital,即是专门承做利用知识产权权利金为担保的融资合同。从该公司所设定的承做条件来看,知识产权企业基于知识产权所创造的权利金收益,究竟能产生多少现金流量,以及该种现金流量是否稳定可预期,才是该公司决定是否要接受以知识产权权利金作为担保品的主要关键因素。
特别要说明的是,一般融资的问题所牵涉的当事人,只有借贷双方,换言之,只有融资者与借款人。这是典型的融资关系架构。除此之外,融资者为了降低风险、确保权利金收入的稳定,有时会要求借款人把该项特定的知识产权移转给第三人。这项做法主要的目的就是要将该项会产生权利金的知识产权与借款者分离,以避免万一借款者破产时,该项知识产权成为破产财团分配的对象,进而影响融资者对于权利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