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性质在实践中的判定方式
来源:北京开放大学
作者:朱亚楠
商标指示性使用,在司法实践中认定难度较大、分歧较多,一方面是因为立法滞后,在应对新的商业形式与产品形态上存在不足。另一方面则是判定是否属于商标性使用具有高度的主观性,容易因为判定主体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结论。
实践中,商标性使用与指示性使用,由于缺乏统一的规则,并且对判断主体的依赖较大,导致在司法实践中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甚至有的结论自相矛盾。但在具体判定的方法上,仍然遵循着大致相同的规则,即主要考虑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第一,商标自身的含义与显著性。如果商标标志属于通用名称,能够用来描述商品的质量、功能与用途等因素,又或者具有商标之外的第二含义,商标权人之外的主体则可以善意、合理地使用商标标识。第二,商标使用是否发挥了商标的基本功能。考察这一点时综合考虑的因素较多,包括具体的商标使用方式、消费者的认知习惯等因素。第三,结合消费者的注意力,分析商标使用是否会导致混淆的后果出现。第四,商标标志使用的行业或商品的特点。商标使用在传统的商品上,与使用在影视作品、软件作品上可能在形式与性质上都有很大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