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于法无据5-1
也不知从什么时候开始,驰名商标被动认定原则已被国内学者及法律实践者所公认,几乎绝大多数学者和法律权威在谈到驰 名商标时,均认为驰名商标应该被动认定,只有被动认定才符合国际惯例,只有被动认定才能与国际接轨。
现行驰名商标法律制度的被动认定原则包括司法被动认定原则和行政被动认定原则。
所谓司法被动认定原则是指:只有在当事人提出请求,且根据具体案情需要认定驰名商标时,才可作出认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1款?是驰名商标司法被动认定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及第3条?将驰名商标的司法被动认定原则进一步明确,进一步肯定。
学者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被动认定具体解释为:
(1)在被动认定原则中,所谓“请求”,首先是指认定驰名商标应当建立在当事人有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时才予以考虑认定,当事人未提出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主动进行认定。其次,当事人请求将所涉商标认定为驰名商标,不能作为一项独立的诉讼请求向法院提出。这是因为,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是在请求方所提供证据的基础上作出的,且只是属于査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域名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2条第1款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冋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对于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不予审查:(一)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立不以商标驰名为事实根据的;(二)被诉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行为因不具备法律规定的其他要件而不成立的。原告以被告注册、使用的域名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并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足以造成相关公众误认为由,提起的侵权诉讼,按照前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