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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的边界模糊不清
    来源:河南科技大学

    作者:李世琦

    我国《商标法》为驰名商标提供跨类保护,但应当明确:某一商标在被核定使用的类别上构成驰名商标,并不意味着在其他任何非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理所当然的可以获得反淡化保护。如我国司法实践中出现的“剑南春”与“涧楠春”之诉、“绿源”与“绿缘”之诉,虽然在两个案例中消费者在读或听到后者时可能会想到前者,但毕竟二者只是音同,字的区别较大,近似度也不高,产生的此种联想并不必然导致淡化,因此侵权与否还应结合具体案情中的诸多情形才能做出判断。反淡化保护并非将范围扩大到与驰名商标注册使用的商品及服务不相同也不相类似的一切领域,而应以危及商标所有人的利益,不当占有了其商标信誉为限。且商标权作为一种准财产权,过度保护会使其权利性质发生改变,甚至阻碍自由竞争,所以只有对其保护范围加以限制,才能从根本上平衡驰名商标保护中的各方利益,从而更好的促进市场公平竞争。

    对注册驰名商标跨类保护边界的明晰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界定时要求一定的灵活性,不仅要依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内容,对个案事实反映的具体情况也要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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