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的不公平体现在哪些方面
(1)在驰名商标主动认定、批量认定的年代,驰名商标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经过调査、收集信息、对比、论证,集中统一宣布,在该批集中统一宣布的驰名商标中,至少还有一个统一标准,且同时公布的商标之间会形成一个对比,不至于有太大的悬殊,否则社会公众不会答应。而在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年代,每个“驰名商标”的认定都是在被动的情况下以个案的方式悄悄进行的,相互之间没有可比性,即使有太大的悬殊,因为是个案所以也“正常”。
(2)驰名商标主动认定、批量认定的年代,因为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动进行认定的,如果有失査或偏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可能会受到指责、批评。而在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年代,因为是被动认定,举证责任在于商标权利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只是对商标权利人提供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査,即使认定有偏差,也是由于商标权利人举证不实所造成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最多也只是承担审査不严的责任。所以会有大量的造假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作为国家的行政权力机关,主动造假的可能性当然应该小于存在利益驱动的商标权利人。
(3)在驰名商标主动认定、批量认定的年代,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批量认定的驰名商标由于要批量公布的原因,大多是为社会公众所普遍知晓的商标,否则会受科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而在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年代,驰名商标由于是被动认定,静悄悄地认定了可以不公布,商标权利人自己拿到证书可以悄悄地挂到墙上,悄悄地受到各种特殊保护,获得“驰名商标”可以神不知鬼不觉,即使有舆论监督,“个案认定”原则也会成为挡箭牌。个案嘛,个别情况个别对待,不可以跟其他任何商标相比,所以可以无限制地发挥自由裁量权。
(4)在驰名商标主动认定、批量认定的年代,由于驰名商标是主动认定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有权力主动认定,当然也就有权力主动撤销,对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为确实已处于不驰名状态的驰名商标可以主动发文撤销。但在驰名商标被动认定、个案认定的年代,由于驰名商标是被动认定的且是个案认定的,所以不存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动撤销的可能,即使是与驰名商标权利人存在利害关系人的当事人也没有启动撤销驰名商标程序进行法律救济的可能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金字招牌证书将永世闪耀着光芒。“三鹿”商标于1999年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即使在三鹿奶粉成为全中国非母乳喂养儿童的公敌之后,“三鹿”的“中国驰名商标”证书可能还金灿灿地闪耀在墙上。
驰名商标的立法是以一?种不公平代替了另外一种不公平,还是让不公平更加不公平?
从驰名商标立法的进程来分析,驰名商标是如何从“主动认定,批量认定”过渡到“主动认定为主,被动保护为辅”再过渡到“被动认定,个案保护”的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