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才能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经初步审定并公告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局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当事人认为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可以依据商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第5条规定:“在商标管理工作中,当事人认为他人使用的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请求保护其驰名商标的,可以向案件发生地的市(地、州)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禁止使用的书面请求,并提交证明其商标驰名的有关材料。同时,抄报其所在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在下列民事纠纷案件中,当事人以商标驰名作为事实根据,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认为确有必要的,对所涉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一)以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诉讼;(二)以企业名称与其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的侵犯商标权或者不正当竞争诉讼;(三)符合本解释第六条规定的抗辩或者反诉的诉讼。”
要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首先要有他人违反《商标法》第13条的规定。也就是说,要想让你的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首先必须得有他人复制、摹仿或翻译你的商标。
中国是有几千年历史的文明古国,在经历了几千年的“道”、“儒”文化的培养和熏陶下,普天下绝大多数有民族正义感的龙的传人均不会去做“复制、摹仿或翻译他人商标”这种下三滥的事情。中华民族的千年文明对于企业“中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带来了灾难性的障碍。
为什么没有人复制、摹仿或翻译我的商标呢?
中国人毕竟是聪明的,“上有政策,下有对策”,这是古训。你不来复制、模仿我的商标,我自己来复制、摹仿我自己总可以吧?谁让我国商标局和最高人民法院均一定要有人复制、摹仿才能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呢?
所以就有了“驰名商标司法认定造假”、“驰名商标行政认定造假”。造假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有侵权人(复制、模仿人)主体资格造假、侵权事实造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条件事实造假等多种形式。而由于利益的驱动,大批的法官和律师、社会中介机构卷入这些造假的行为,当法官、律师、社会中介机构人员被追究责任时,受损害的是企业的品牌形象,企业所得到的结果是偷鸡不成反蚀把米,但这仍然是微观的损害。从宏观的角度看,真正受损害的是一个国家法治的形象、一个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