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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法律依据
    首先,《巴黎公约》第6条第2款第(1)项规定:“本联盟各国承诺,如本国法律允许,应依职权,或依有关当事人的请求,对商标注册或使用国主管机关认为在该国已经属于有权享受本公约利益的人所有而驰名、并且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的商标构成复制、仿制或翻译,易于产生混淆的商标,拒绝或取消注册,并禁止使用。”本段中的“使用国主管机关”根据中国国情应该包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这是省级、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使商标认定的国际法依据。

    其次,《联合建议》第1条中对“主管机关”解释为:“成员国主管认定驰名商标,或主管实施驰名商标保护的行政、司法或准司法机关”;这里所指的行政机关,根据中国的行政体制应包括国家、省、市县三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这也是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驰名商标的国际法依据。

    再次,省、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有没有国内法律依据呢?

    以下笔者引用相应的法条来逐级分析。

    (1)《商标法》第2条规定:“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局主管全国商标注册和管理的工作。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商标评审委员会,负责处理商标争议事宜。”这条规定显然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行使商标注册及管理职责的法律依据。同时其第7条规定:“商标使用人应当对其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负责。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通过商标管理,制止欺骗消费者的行为。”该条赋予了各级工商行管理部门商标管理、查处商标不法行为的职责,但没有赋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从事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职责。

    (2)《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1995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45号公布,1996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63号修订)第17条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商标的注册和管理,依法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经营者商标注册申请和其他有关注册商标的转让、变更、续展申请,并依照法律、法规规定的原则和程序,审査决定是否予以核准注册;(二)对注册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对是否撤销注册商标作出决定;(三)受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四)受理商标专用权出质登记;(五)驰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六)处理商标争议事宜,对商标评审案件作出终局裁定或者决定;(七)指定或者认可商标代理机构,并指导其工作;(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职责。前款第(一)至(三)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简称商标局,下同)名义行使;第(六)项职责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名义行使。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商标使用进行监督管理,査处各类违反商标使用管理规定的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査处各类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工商行政管理暂行规定》也没有赋予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认定和保护驰名商标的权利和职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以下简称《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制定规章,报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以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赋予了地方人民政府制定地方规章的权力。

    (4)《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沪府办[2009]98号)发布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其中第2条“主要职责”中的第(8)项规定:“依法査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监督管理商标的使用和印刷;监管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负责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查;负责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负责特殊标志、官方标志的管理和保护。”

    显然《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赋予了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驰名商标认定申请的受理、审查,负责上海市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的认定和管理的权力。

    (5)《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与保护暂行办法》(沪工商标[1996]第446号)第一章总则中第1条规定:“为提高上海商标的知名度和市场竞争能力,加强对著名商标的保护,推动上海企业积极创立在国内外市场上有影响的驰名商标,促进上海经济的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2条规定:“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上海商标工作的行政主管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责,负责上海市著名商标的认定和保护工作。”

    通过以上逐级立法的方式,我们已经看到了,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和管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并不是于法无据的,而是有法可依的。认为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不能认定和管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的部分学者显然未对我国的法律体系及地方立法深入探讨。

    至于市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和管理驰名商标(知名商标)的法律依据笔者不再重复,从各个地方的立法中都是可以找到依据的。

    省级、市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认定和管理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有其进步的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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