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机构是否可以成为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
仲裁机构能否成为驰名商标认定的主体呢?我们首先来看一下“仲裁”的概念。
何为“仲裁”,即,双方争执不决时,由第三者居中调解,也叫公断。仲裁是指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纠纷提交非司法机构的第三者审理,由第三者作出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裁决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仲裁在性质上是兼具契约性、自治性、民间性和准司法性的一种争议解决方式。
从字面上看,“仲”就是居于中间,“裁”就是裁定解决,合起来“仲裁”的含义就是居中裁决。这很形象地说明了仲裁的特点。法律意义上的“仲裁”,就是指争议双方的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的纠纷提交仲裁机关,由仲裁机关以第三者的身份进行裁决。仲裁并不是一种法定的诉讼程序,仲裁机构也不是国家机关,但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必须执行。
仲裁与诉讼有很大的不同。仲裁只适用于民事纠纷,行政案件特别是刑事案件不适用仲裁方式。进入仲裁程序必须以双方当事人自愿为前提。一般来说,进入仲裁程序的双方当事人都是事先在合同中订立了仲裁条款,或者是在争议发生后,经双方协商同意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如果只是一方当事人单方面提起仲裁,仲裁机构不能受理。此外,仲裁机构专业性强,仲裁程序比较简单,不像审判程序那么严格复杂,而且我国民事仲裁采取“一裁终局”制,解决争议比较迅速。不过,仲裁机构对自己作出的裁决,无权强制执行,若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只能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根据仲裁的这些特点,当事人可以选择以何种方式解决争议。
从以上对“仲裁”的解释可以看出:仲裁实际上是一种居中调解程序,仲裁的过程也就是对争议双方的请求作出一个判定的过程,仲裁的居中性质决定了仲裁机构没有权力单方对商标是否驰名作出认定,最多也就是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可以根据自己的专业知识对商标是否处于驰名状态作出自己的专业性判断,因此,即使仲裁机构对于商标是否处于驰名状态表达了自己的观点,也仅仅是个专业性的判断而已,而且仅对仲裁机构正在仲裁的案件结果产生影响,不会产生与案件结果无关的其他法律后果,因此,仲裁机构不可能成为驰名商标的认定主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