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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著名商标认定标准
    POST TIME:2021-10-23 02:33
    (1)《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浙江条例》)于1997年4月20日经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并发布实施。

    《浙江条例》第6条规定:“申请认定浙江省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商标所有人为在本省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

    (二)该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实际使用期限已满三年;

    (三)商标所指商品在同类同档商品中质量优良、稳定,售后服务优良,具有较高市场声誉;

    (四)商标所指商品的产量、销售额、利润、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领先;

    (五)该商标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程度;

    (六)商标所有人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同时该条例第7条规定:“浙江省著名商标认定条件的具体标准,由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2)《重庆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重庆办法》)于1997年10月20日发布实施。

    《重庆办法》第2条规定:“本办法所称著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注册商标。”

    《重庆办法》第7条规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该商标为注册商标,且商标权属无争议;

    (二)该商标实际使用已满三年;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优良、稳定,具有较高的市场声誉;

    (四)该商标为相关公众所知悉。”

    《重庆办法》第8条规定:“申请认定重庆市著名商标,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营业执照》;

    (二)《商标注册证》;

    (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国内的销售区域及其销售量;

    (四)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近三年来的年产量、销售额、利税、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及质量情况;

    (五)使用该商标的商品的广告发布情况;

    (六)商标注册人对该商标的注册、使用和管理情况;

    (七)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著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有三项:①在商标权利人所属省辖区域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②享有较高声誉;③注册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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