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认定是保护的前提
现行的驰名商标制度实际上不存在认定这个环节,只在驰名商标权利人对驰名商标权利申请保护时由商标主管机关对驰名商标的驰名程序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保护其驰名商标权利。
笔者认为现行的驰名商标制度否认了驰名商标的客观存在,仅在权利人申请保护过程中对商标的驰名程度进行审査,实际上是侵害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合法权利。
笔者理解':驰名商标应该是个客观事实,任何一个商标在达到驰名状态之后,该商标所处的驰名状态就成为一个客观事实,不管你是否承认它驰名,但它事实上已经驰名了。驰名商标确认制度只是通过法定的程序对驰名商标的驰名事实加以确认,以明确驰名商标的法律资格和法律身份。
对于任何一项事务的保护,首先必须以确定其资格和身份为前提,不承认其身份和资格的合法性,也就谈不上保护。我国《宪法》保护中国人民大众的基本权利,保护的前提必须以对中国人民大众中国公民的身份和资格加以确认,才能确定我们保护的对象和程度。就像我们保护我们的孩子,也必须以首先承认或认可孩子的合法身份(亲生子、私生子、养子等)为前提,如果对孩子的身份都有怀疑,对孩子首先就是一种歧视,谈何保护呢?
同样的,钓鱼岛是中国的固有领土,这也是一个客观事实,中国以法律的形式确认钓鱼岛是中国领土的一部分,其目的就是告诉世界所有国家,我们确认钓鱼岛属于中国领土的合法性,任何人都不可以侵犯我国国家主权。对于钓鱼岛的保护,确认其合法地位和身份是前提,如果没有对于其合法身份和地位进行确认,等到日本来侵略了,才在对抗的过程中举证证明是我国的领土显然是不严肃的,也是不具有公信力的。
对于驰名商标的确认,应该是对驰名商标保护的前提,没有身份和资格的确认,对其实施保护就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也就谈不上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