驰名商标制度保护的是一项权利,而不是一种状态
注册商标制度保护的是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专利制度保护的是专利的专用性和实施许可权,驰名商标制度保护的是驰名商标禁止复制、模仿、翻译性注册或使用权。
驰名商标保护并不是什么特殊保护,只是目前驰名商标被神化了,被神化的原因,是对驰名商标认识不清。笔者再举一个例子来对比一下。
产品或服务标识分为:商标、注册商标、驰名商标。
商标未注册,有使用权,却没有专用权,不能排他,受保护的是使用权;
商标注册了,有专用权,可以排他,但只限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受保护的是专用权;
商标驰名了,可以在不相同或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排他,受保护的是禁止复制、模仿、翻译性注册或使用权。
这三者之间只是一种层进关系,没有其他特别的因素。
我们来对比一组关系:人、公民、残疾公民。
人,有出生权、生命健康权,受保护的是生命健康权利;
公民,取得中国国籍,享有中国公民的受教育权、劳动权、休息权等宪法确定的权利;
残疾公民,除了享有中国公民的一般权利之外,还享有中国法律对残疾人保护的特殊权利,比如社会救济权等。
这也是一组层进关系。
笔者举这个例子是想说明,驰名商标是商或注册商标的一种,不是很神化的东西,对于驰名商标保护,保护的也是一种权利。这种权利不可以脱离我国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民事权利而有凌驾于民事权利之上的特权。因此,驰名商标保护就是对商标一项特殊民事权利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