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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无效制度的完善
    无效程序是为了纠正商标注册的失误,保证注册质量而设置的商标注册制度中最后一道程序,其重要性自不待言。无效制度设计得是否合理,直接关乎商标注册的质量,相关当事人利益的维护和商标使用秩序,关乎商标法“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立法目的的实现。

    我国商标法规定的商标注册无效制度有以下几个特点:一是违反商标法关于商标注册绝对条件规定的,由商标局依职权宣告注册无效,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无效,申请和宣告无效没有期限的限制和除外规定。二是以注册违反相对条件申请宣告无效的,要在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提出请求,但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期限的限制。三是只规定了注册无效的法律后果,没有规定因五年期满注册效力确定的法律效力。因此,商标注册无效制度的完善应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讨论。程序问题主要有两个:一个是无效问题是首先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理,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决定的再向法院起诉,还是直接由法院审理;或者区分不同情况处理。另一个问题是法院审理无效纠纷案件的性质究竟是行政诉讼还是民事诉讼,法院是否可以就当事人争议的民事权益直接做出判决?实体问题主要有:绝对无效申请是否一概不受时间限制,无效申请人资格和申请时限,无效宣告的效力,等等。具体而言,无效事由与不得注册的事由(包括绝对事由和相对事由)相同,但是,从核准注册到宣告无效,随着时间的推移,有关情况可能发生变化,这些变化对无效判定会产生什么影响?应当以什么时间的事实状态作为判断依据才是合理的?规定撤销权五年不行使即消灭的理由是什么件如果一个在先注册商标并未投入商业使用,其注册人能否以此注册商标为依据提出无效申请?商标注册无效产生什么样的法律效果?我国商标法对这些问题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规定尚不完善,需要根据民法理论,并参考外国的有关规定进行研究,加以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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