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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注册原则:意思自治原则
    POST TIME:2021-10-23 02:31
    商标权是私权,私权的保护首先是权利人自己的事情,公权力只应对权利人维权提供帮助而不能代替权利人维权,这是由私权的本质和特点决定的。申请商标注册是民事主体为自己设定商标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此过程中发生的与他人在先权利的冲突性质上属于民事纠纷,在先权利人应自己承担起保护自己民事权利的责任,而不能把这个责任推给政府。如,在先权利人应当自己关注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损害自己的在先权利,并在发现问题后主动采取措施,阻止在后商标注册,而不应由政府主动审查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与他人的在先权利相冲突。我国的商标注册程序采全面审查原则,审查机关不仅要主动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有驳回注册的绝对事由进行审查,而且要主动对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否存在驳回注册的相对事由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这不仅大大增加了审查机关的工作量,延长了审查期限,而且难以保证审查质量。这种政府大包大揽、自任权利人监护人的做法也养成了国民(民事主体、商事主体)的惰性,事事依赖政府,无形中削弱了他们在市场上打拼、竞争的能力。

    所以,商标注册程序的设计,一定要从商标权的私权属性出发,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把应当由私权主体行使的权利和承担的责任还给权利人。这不但是减轻审查机关的负担,加快审查速度,提高审查质量的需要,也是培养民事主体自我保护能力和提高市场竞争力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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