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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异议后置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POST TIME:2021-10-23 02:31
    (一)异议后置的合理性

    商标局工作人员凯蓉、笑蕾早在1996年即撰文力主我国应当将注册前异议改为注册后异议,即异议后置。理由是,从多年的审查实践看,提出异议的案件占初步审定商标的比例不到2%。,而其中被裁定异议不成立的约占一半,即需要驳回注册的仅占初步审定商标的1%。左右。让999%o的初步审定商标一起陪候三个月明显有失公平根据对2008-2012年异议数量的统计,异议率(即提出异议的数量占初步审定公告商标数量的比例)比20世纪90年代有所提高,平均为4.67%,但是,裁定异议成立和部分成立的比例更低,平均为18.18%,异议成立和部分成立的数量占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比例为0.0085%,不到1%。,这说明,从20世纪90年代到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商标异议经裁定成立和部分成立的数量占初步审定公告商标的比例基本上在1%。左右。先异议后注册制度让999%。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陪着1%。的被异议商标等候三个月再注册,明显有违效率原则,从行政资源的节约和社会资源有效利用的角度来看,也难谓公平。先异议后注册是为了追求公平,但是,缺乏效率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时间对于经营者来说十分重要,无端让他等待三个月,可能给其带来巨大损失。异议后置让初步审定的商标立即注册,在先注册人和利害关系人认为注册损害自己的在先权利的,可以在注册后提出异议,可以解决让999%。的初步审定公告的商标无端陪候三个月的问题,符合效率原则,其合理性毋庸置疑。

    (二)异议后置的必要性

    先异议后注册不但没有效率,而且为一些人提供了利用异议程序骚扰申请人,谋取不义之财的机会。凯蓉、笑蕾早在二十年前就一针见血地指出,“异议程序容易被不法之徒利用。有些人为了延长对他人商标的不法使用,故意对应获准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无形中增加了商标局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不必要的工作量,扰乱了正常的注册秩序,权利人也往往无端受害。”先异议后注册的这个弊端在21世纪的第一个十年被充分利用和放大。“有人利用商标异议制度,无正当理由对竞争对手的商标申请提出异议,拖延对方获得商标注册的时间;有人甚至以提出商标异议为手段对他人进行勒索,一些申请人为了避免陷于冗长的异议程序不得不向异议人付钱来换取对方放弃异议。”为维护公平而设的异议程序实践中的效果却是损害公平。2013年《商标法》对异议程序进行了重要改革,虽然仍维持先异议后注册,但是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异议不成立的即核准申请商标注册,取消了异议人不服商标局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的权利,相应地也就取消了后续的行政诉讼程序。这项改革断了一些人利用异议制度敲申请人竹杠、发不义之财的路,恶意异议随之减少,既提高了效率,又促进了公平。该制度实施以来效果显著,为前边提到的,2014年5月1日至2015年4月3()日提出异议的比例占初步审定数量的2.76%,比2008—2012年五年间提出异议的平均比例降低了四成多,足以证明简化程序对提高审查效率和实现公平的重要作用。这个事实证明r公平和效率是互相依存、相辅相成、对立统一的关系,不顾及效率的公平不是真正的公平,甚至可以说,没有效率就没有公平。如果改为先注册后异议,相信对恶意利用异议程序骚扰申请人、阻滞他人商标注册的行为会起到更有效的抑制作用。从贯彻诚实信用原则,保护申请人免受恶意异议骚扰,保证商标注册制度顺利实施的角度看,异议后置不但是合理的,而且是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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