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法条约》对非传统商标注册的义务规定
1994年WIPO为了制定统一的国际标准、简化和协调各国有关商标的行政程序、使商标注册体系更加便利当事人以及促进成员国间商标权的相互保护,制定了《商标法条约》。与马德里体系不同,《商标法条约》并非商标注册程序条约,而是对各成员商标注册程序进行统一规定的条约。《商标法条约》共有53个成员签署,在美国、英国、法国等30个成员生效。我国于1994年10月28日签署该条约,但至今未批准加入。
《商标法条约》是第一个承认可视性非传统商标的国际条约。该条约第2条明确规定适用由视觉标记构成的商标,其中包括立体商标。但是并非所有缔约方都有义务保护立体商标,唯有接受立体商标注册的缔约方才有义务将《商标法条约》适用于立体商标。因此如果某缔约方允许并接受注册立体商标,则应适用该条约的相关规定;如不接受立体商标的注册,则不适用该条约的规定。《商标法条约》规定商标应该由可视性标记构成,意味着除了立体商标之外的其他可视性标记,如颜色商标、动态商标也可能属于其适用范围。但是《商标法条约》明确排除了全息图商标和非可视性商标的注册。虽然该条约首次对非传统商标作出承认,但是由于时代和技术的局限性,其并没有承认所有的非传统商标类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