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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欧盟对气味商标的保护
    《欧共体商标条例》和《欧盟商标条例》既没有明文承认也没有限制气味商标的注册,根据商标定义,理论上气味商标可以获得注册,只要其可以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并能以图形的方式表达出来。实践中气味商标在欧盟范围内较难获准注册。荷兰森塔芳香营销公司曾将网球上的新鲜青草味作为商标注册,但目前该商标注册已经过期失效。

    OHIM认为气味商标用于特定商品时可能具有显著性,而用于其他的商品则可能不具有显著性。只有在平时不具有气味的商品上使用的气味才可能具备显著性,而且这种气味应赋予商品以不同寻常的特征使得商品可以在众多商品中脱颖而出。特定的气味如果使用在通常具有气味的商品上,往往被认为不具有显著性。相对来说,气味标记较容易获得显著性,只要该气味不是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气味,或者气味使用在本身不具有气味特性的物品上时。例如用于绣线上的鸡蛋花香味具有显著性。反之,如果是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气味,则不能获得注册。OHIM还认为如果有些商品的功能就是散发香味比如芳香剂,或者有些气味的使用是为了遮盖商品本身的难闻气味时,则不能起到将一企业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的功能。

    欧盟第一例气味商标申请案中,OHIM阐明了《欧共体商标条例》第4条规定的图形表达要求是商标审查和注册程序中所必需的要求。图形表示的核心要求在于“新剪的青草味”的描述本身是否包含了足够清楚的信息,以至于看到这个表述的人都可以立即、毫不含糊地知道用在网球上的是何种气味。欧盟上诉委员会认为“新剪的青草味”的文字表述确实满足了上述要求,该气味是一种独特的气味,任何人都可以依赖自己的生活经验辨别出来,新鲜的青草味能够使他们联想到春天、夏天里刚修剪过的草坪、运动场以及其他类似的愉悦的经历。

    如果说新鲜的青草味气味商标的注册为气味商标的注册铺平了道路的话,那么Sieckmann案就可以说是在这条道路上设置了巨大的障碍。该案中德国专利商标局请求欧洲法院对《欧共体商标条例》第4条图形表达要求进行解释。法官认为图形表达必须满足两个要件:第一,表达必须清楚、准确,使得读者能够确切地了解商标所有人所独占的权利内容;第二,表达必须为查询注册的公众所理解。据此法官得出以下结论:一个本身不能为视觉感知的标记,如果其图形表达能做到“明白、准确、完整独立、便于接触、易于理解、持久、客观”,则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就气味商标而言,仅仅以化学式、文字、样本的方式或上述方式的综合不能满足标记图形表达的要求。从Sieckmann案可以明显地看出,实践中欧洲法院对于气味商标的注册持否定态度。《欧盟内部市场协调局程序指南》明确指出目前没有表达气味商标的合适方式。2015年《欧盟商标审查指南》明确规定,气味商标目前在欧盟不能接受注册。与其他类型商标一样,文字说明不能替代图形表述。尽管目前存在一些图形表述气味的方式,但这这些表述方式均不能满足清楚、准确、客观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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