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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澳大利亚对颜色商标的保护
    不论是单一颜色还是颜色组合,都属于《澳大利亚商标法》所规定的颜色标记范围。澳大利亚对于单一颜色能否作为商标注册是通过司法判例确定下来的。Philmac案中申请人申请将用于聚乙烯管上的赤褐色作为商标注册,法院认为赤褐色本质上不适合用于区分这些商品,因为其他商家也有可能需要使用这种颜色。曼斯菲德法官对单一颜色商标的可注册性进行分析:“我并不是说用于商品上的单一颜色本质上不可能具有显著性,单一颜色不具备显著性的结论与商标法规定是矛盾的,因为商标法明确规定单一颜色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曼斯菲德法官明确在四种情形下,用于商品的颜色本质上适合用来区别:第一,颜色不因表达一种公认的含义(如红色代表危险)而具有装饰功能;第二,颜色不因提供物理或化学效果(如反光或颜色吸收)而具有实用功能;第三,颜色不具有经济功能,即颜色不是生产过程中自然发生的结果,如赤褐色的瓦盆;第四,申请注册颜色时不存在对使用颜色的竞争性需求,而且市场中其他动机正当的竞争者在考虑该选定的颜色与商品时,不可能自然地想到该颜色,并希望以类似方式把该颜色用于自己的商品。

    澳大利亚大多数颜色商标注册申请因不具备显著性被驳回。例如英国吉百利公司单一颜色商标申请案中,澳大利亚知识产权局认为申请注册的颜色本身不适合用于识别商品来源,因为其他糖果企业存在使用紫色包装的合理意愿。尽管紫色包装的吉百利牛奶巧克力的商业业绩非常突出,英国吉百利公司推销这些片装巧克力时大量使用紫色这个颜色,但有关证据既未能证明该紫色包装在相关商品上发挥了商标的功能,也不能证明紫色包装能将英国吉百利公司与其他竞争者区别开来。如果申请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颜色商标通过使用获得了第二含义,也可能获得注册。例如BP案中澳大利亚法院认为尽管英国BP石油公司申请注册的单一绿色商标仅仅是描述性的,但是该单一颜色商标通过大量长期使用获得显著性因而可以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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