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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加坡的非传统商标国际注册问题
    《新加坡商标法》按照TRIPS协定第15条的规定,对商标采取最宽泛的定义方式,只要具备显著性的标记均有可能作为商标注册。《新加坡商标法》第2条第1款规定,任何可以将某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人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并可以用图形方式表达出来的标记均可以注册为商标。一项标记只有符合下述条件才符合《新加坡商标法》的要求:第一,该标记能够以图样的方式表现出来;第二,该标记能够将特定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区分开来。

    可以作为商标的标记范围很广,包括任何字母、文字、人名、签名、数字、图样、品牌、标题、标签、形状、颜色、包装形式及上述要素的组合。虽然《新加坡商标法》只明确提及了立体商标和颜色商标,但是《新加坡商标工作指南》指出《新加坡商标法》对于标记的定义是开放式、非穷尽式的,该列表只是部分列举可以作为标记。没有任何类型的标记被自动排除在商标注册范围之外,除非该标记由于不符合商标的定义而不能作为商标使用。《新加坡商标工作指南》明文将立体商标、颜色商标、声音商标、气味商标、动态商标和全息图商标纳入商标法保护范围,并对上述非传统商标的审查作了详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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