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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
    POST TIME:2021-10-23 02:25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也就是说,法律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承认和保护是有时间限制的。世界各国商标法对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都作了规定.多数国家规定为10年;有的国家如英国、印度等规定为7年f有的国家如美国规定为20年。在我国历史上,除1963年以后的一段时间外,对注册商标的期限都作了规定:清朝规定为20年;北洋政府和国民党政府亦规定为20年;解放战争时期,华北人民政府规定为20年,陕甘宁边区规定为5年;建国以后,1950年颁布的《商标注册暂行条例》规定为20年,1963年颁布的《商标管理条例》则规定注册商标的使用期自核准之日起至企业申请撤销止,实际上就是允许无限期地使用,但对外国商标则规定注册有效期为10年,从而形成国内、国外商标的不同标准。我国现行《商标法》则规定,注册商标有效期为10年。商标专用权作为一种工业产权,规定其有效期限,体现了其时间性这一法律特征。

    对注册商标期限的计算,《商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自核准之日起计算。那么,什么是“核准之日’呢?所谓核准之日可以认为是“初步审定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的第四个月的第一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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