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范围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有一定范围的。哪些行为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哪些行为不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必须有一个明确的界限。《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这就是对商标专用权保护范围的规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是区别和判断侵权同非侵权之间的一条根本界限.因此,加究保护商标专用权的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楚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限制在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范围之内,不得任意改变或扩大保护范围,如果注册商标所有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或者将注册商标使用于核定的商品以外的其他商品上,便超出了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从而得不到法律的保护,也不能以此对抗他人。把商标专用权的保护限制在上述范围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和司法机关就可以据以正确划分侵权同非侵权的界限,制止和制裁真正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权益,对于不是商标侵权的行为,也不致误作侵权行为进行追究。
目前《商标法》中关于保护商标专用权的规定,大体上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关于申请注册的商标进行审查和异议、争议程序方面的规定。根据这些规定,凡申请注册的商标如果与他人使用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初步审定公告或已经被核准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者相似,则依法驳回其申请,不予公告;公告之后在规定期限内有人提出异议,或者核准注册后在规定期限内有人提出争议,经审查异议或争议成立的,则不予核准注册或撤销已注册的商标。这些都体现了对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另一部分是关于侵权行为的规定,即对于未注册商标中出现侵权、假冒的行为依法予以制止和制裁的规定。以上两部分规定,都是为了保护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但它们是有区别的:前者不是对违法行为的规定,后者则是对违法行为的规定。申请商标注册是一种合法行为,商标局初步审定或核准注册的商标,即使与他人的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也只能不予核准注册或撤销其获准注册的商标,而不能作为侵权行为加以处理,更不能要求申请人承担其他法律责任。侵权行为是一种违法行为,会给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程度不同的损害,必须追究违法者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