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印制违法行为的查处
《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印制或者买卖商标标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有商标印制管理的重要职责,商标印制管理可以有效翦防和减少商标假冒行为。
对于未取得印制资格,私自承揽商标印制业务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收缴其商标标识和印制模具,并依照企业登记和个体私营企业登记管理法规中有关超越经营范围的规定,予以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
对印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的,依照《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对委托人和印制单位予以没收商标标识和印制工具、罚款、责令赔偿损失等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违法所得较大或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投或者罚金,违法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a
商标印制单位未履行检查职责,对不符合印制要求不应承印而承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及没收印版模具;情节严重者,收缴其《指定印制商标单位证书凯印制单位未按规定实施“商标印制管理制度”的,当事人应在限期内改正,经教育仍然不改的,取消其商标印制资格.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收缴《指定印制商标域位证书》的,应同时强制变更其经营范围,在《营业执照》中取消其“印制商标”的经营项目.
商标印制委托人未按规定向印制单位出示有关证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视其情节,予以通报、封存或收缴商标标识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