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档案利用方法
《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档案的利用,系指对档案的阅览、复制和摘录这就明确了商标档案的利用方式。
(一)阅览
阅览指的是提供商标档案材料的原件,让利用者查阅。查阅可分为档案室内查阅和档案室外借阅两种。档案室内查阅就是就室阅读,这种方式在档案利用过程中常被采用。档案室外借阅是利用者在特殊情况下,征得档案管理部门的同意,办妥借阅手续,携带档案进行室外查阅,由于这种方式的利用在一段时间里使商标档案脱离了档案管理机关的直接控制,可能造成商标档案的散失、损坏等现象,因此,对于这种方式的利用,一方面要严加控制,即一般不得外借;另一方面应办理严格的外借手续,督促外借单位认真保管,并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归还。
(二)复制
根据商标档案利用者的需要,采用打字、印刷、拍摄、复印、缩微等形式,提供裔标档案部分或全部内容的副本、商标档案的复制件经商标档案部门签字、盖章,予以承认后,与商标档案原件有着同等效力。随着现代复制技术的发展,材料的复制既完整、全面,能反映原始材料的原貌,而且复制起来也很迅速、简便,所以在商标档案实际利用过程中,大都采用提供复制方式.
(三)摘录
商标档案利用所需的材料量少、分散、简单的情况下利用者往往采用手工摘抄的方式。摘录一般在就室阅览时进行。摘录的材料视作复印件,经档案管理部门认可后,即经档案管理部门签字或盖章后,与商标档案具有同等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