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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与外观设计的冲突
    1.知识产权冲突问题的由来

    知识产权属于智慧型财产权利,其特征表现为无形性,且往往是一束权利,也称为组合性权利、一组权利。知识产权的表现形式往往都是混合性权利,如著作权、商号权利、专利权(销售权利、使用权利、制度权利、进口权利)。同时知识产权又表现为交叉性权利。如同一个美术图案,既可以是著作权的客体——作品,也可以是商标的主要组成部分——图形,还可以是专利法(外观设计特别法)保护形式——工业品外观设计图案,甚至有时表现为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专用权。如何确定各种权利的临界点是长期以来困惑知识产权界的一个难点。

    2.解决商标与其他知识产权冲突的原则

    (1)坚持诚信原则、恪守商业道德。该原则是民商事活动的帝王原则,是处理、解决所有民商事纷争均应遵循和适用的最高准则,也是保护在先权利的补充。《巴黎公约》中确定了凡是与诚实信用相悖的行为都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诚信原则要求尊重他人利益和不得通过自己的民事活动损害第三人和社会的利益。

    (2)保护在先权利原则。保护在先权利是指在同一个知识产权载体上存在多个知识产权时,按照权利取得先后保护在先取得的权利。

    (3)制止权利滥用原则。权利的行使,必须有一定的界限。超过正当之界限而行使权利,即为权利之滥用,而权利滥用为侵权行为的一种。

    3.解决外观设计与商标冲突的主要内容

    由于一项设计可以同时符合外观设计专利和商标构成要件,现行法律将商标权和专利权的核准和确认分别授予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行使,因此实践中商标权和专利权的重叠和冲突现象屡有发生。有的企业将他人知名度较高的注册商标(包括与其相近似的标识)用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权,并以取得的专利权来对抗他人在先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如何认定和处理权利重叠和冲突,必须按照解决冲突的上述原则慎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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