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诉讼的当事人
1.商标侵权诉讼的当事人概述
商标侵权诉讼的当事人,是指因商标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纠纷,以自己的名义,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进行诉讼,并受人民法院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拘束的利益关系人。与一般民事诉讼一样,商标侵权诉讼的当事人也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参见民事诉讼法第五章第一节的规定。狭义的当事人仅指原告和被告。原告是指为了使自己的商标权益不受继续侵犯或希望得到相关权利救济,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从而引起商标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被告是指经商标侵权诉讼原告诉称侵犯其合法权益,或者与其发生商标权益争议,而由人.民法院通知应诉的人。商标侵权诉讼当事人必须具备法定的条件,并依法享有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2.商标侵权诉讼的当事人具体指向
商标侵权诉讼因可能存在的商标侵权行为发生,所以,成为商标侵权诉讼当事人的主体类别一般与商标侵权行为的类别相对应。根据我国商标法第52条和商标法实施条例第50条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主要有:(1)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2)销售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商品;(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5)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6)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商品装潢使用。相应地,涉入诉讼,可能涉及上述侵权行为的主体都是商标侵权诉讼的当事人。
3.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诉讼当事人
在我国民法和知识产权法中,还没有直接规定侵权责任。我国侵权行为法理论界一般也不承认“直接侵权与间接侵权”的分类法。有学者主张凡侵权均为直接侵权,无间接侵权之理,所以无须分直接与间接侵权。但近几年来,知识产权界不少学者受美国专利侵权法的启发,.提出应当在我国也应规定直接与间接侵权责任,以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帮助侵权与替代侵权通常被认为是“间接侵权”的两种形式。帮助侵权,(Contributoryinfringement),是指行为人知道或应该知道具体直接的侵权活动存在,并且实质性地从事了上述帮助他人实施该侵权行为的情形。帮助侵权类似于我国民法上规定的共同侵权责任。替代侵权(Vicariousinfringement)是指行为人有权利及能力控制他人的侵权行为却未控制并从该侵权行为中获得财产利益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