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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的构成要素
    我们一般所说的商标构成是指具有可视性商标的构成。因为,商标的种类,除了从功能上划分之外,还可按商标标志的构成对人体感官的不同反映进行分类。这样可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从实际使用来看,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很少,而且各国用法律保护的也不多。而视觉商标又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两种。我国新《商标法》不仅保护平面商标,也规定了对立体商标予以注册和保护。《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来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这里所说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渚6是注册商标的构成要素。

    1.文字商标由纯文字构成,不含任何图形。文字商标可由汉字、外文、汉语拼音、数字,以及少数民族文字等构成。

    2.图形商标可由人物、动物、植物、器具、天象等图形或由抽象图案、美术字图案等不同类别的图像、图形构成,也可以是虚构的图形°只要有显著特征,都可以作为商标标志6如“熊猫”牌电视、“金狮”牌自行车、“七匹狼”服装、“雕”牌肥皂等。其长处是不受语言限制,短处是不便称谓。

    3.组合商标一般由文字、图形、记号等中的任意两种或三种构成,组合商标使用较为广泛。我国注册商标中,文字和图形结合构成的较多。组合商标要求文字和图形和谐一致,联系密切。组合商标在申请时,必须将文字部分载人报送的商标图样。文字部分是否受保护,以其在图样中是否载入为准。注册的组合商标,必须完整使用,不得改变组合排列,不得改变其中任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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