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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丝芙兰最终抢回商标 维权大获全胜

    1969年,丝芙兰品牌在法国利摩日成立,现在属于全球最大的奢侈品集团LVMH法国路威铭轩集团。自2005年第一家旗舰店在上海开业以来,14年来,丝芙兰已在中国各地开设了243家旗舰店。产品包括名牌化妆品、护肤品、香水等。深受当代女性的喜爱和追捧。

      

      

      正所谓树大招风,丝芙兰在国内的商标之路也不是一帆风顺。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结了一件关于"SEPHORA"商标申请驳回复审行政纠纷案,东莞丝丽雅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丝丽雅公司")的"SEPHORA"商标申请,最终被驳回了。这是一件抢注商标在前,却维权成功的案例,值得一看。

      

      蹭不上的"SEPHORA"

      

      2018年1月11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作出关于15614888A号"SEPHORA"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决定。 判决书显示,第15614888A号"SEPHORA"商标(下称"诉争商标"),于2014年10月31日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5类市场营销;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申请人为丝丽雅公司。

      

      

      作出不予注册的裁定依靠的是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引证的6枚商标,他们分别是:第G749589号"SEPHORA"商标、第15541864号"SEPHORA"等商标。上述的六枚商标均为注册在35类的商标,并且,上述引证商标的申请人均为丝芙兰。

      

      35类商标的重要性我们在这里进行一下科普,并且本次案件就是依靠丝芙兰在35类的提前布局,来完成维权的。

      

      1.35类商标是广告、电商、服务行业必备商标

      

      35类商标近乎可以覆盖所有行业,如电商平台、互联网企业、连锁加盟、商超便利店、服务企业、广告公司、策划公司、设计公司、传统企业等,它都是一个必须注册的商标。

      

      除此之外,只要业务范围涉及以上群组的,如互联网企业、电商企业等,也需要及时注册35类商标。

      

      2.35类商标是企业、电商的"致富按钮"

      

      2017年9月,天猫发布商城入驻新规:将由原来的提交R或者TM标商标复印件等条件,升级为开店公司需为第35类服务类型商标的商标权人或者关联公司。也就是说,只有拥有了35类商标才够资质入驻电商平台。如果没有35类商标,拥有其他类别的商标也是不行的。

      

      

      

      但丝丽雅公司并不服商标评审委员会所做裁定,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庭审过程中,丝丽雅公司对诉争商标相对于上述6枚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相同或近似商标的认定无异议,其异议在于其拥有已经核准注册的在先商标。而丝芙兰作为第三人,则提交了(2016)京73行初710号行政判决作为依据。 法院经审理,认为:即使原告拥有在先注册商标,在进行新的商标注册时,也不得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据此驳回丝丽雅的诉讼请求。丝丽雅不服判,继而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丝丽雅表示:诉争商标是基于其已注册的第1487316号"SEPHORA"商标的延续注册,上述引证商标的申请日期均晚于丝丽雅公司的在先商标。

      

      针对此,丝芙兰补充提交了(2019)京行终486号行政判决,该判决驳回了丝丽雅公司的上诉请求,对第1487316号"SEPHOR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予以维持。

      

      综上,法院认为丝丽雅公司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丝丽雅公司第15614888A号"SEPHORA"商标的注册之路,最终止步于此。

      

      谁的"SEPHORA"?

      

      

      对上述案件进行复盘,丝丽雅公司再三强调的"在先商标权"以及丝芙兰提交的两份判决书,成为了这次案例的关键。而事件的开始,还要追溯到19年前。 2000年12月,国内第一枚"SEPHORA"商标注册在沈阳美媚女士用品有限公司莎芬娜化妆品商行名下,专用权期限为2010年12月7日——2020年12月6日,后经核准于2014年7月13日转让至丝丽雅公司名下。这枚商标,正是此前被丝芙兰无效的第1487316号"SEPHORA"商标,即丝丽雅公司口中的"在先商标"。

      

      

      丝芙兰于2009年开始在中国注册"SEPHORA"系列商标。而面对丝丽雅公司所持有的第1487316号"SEPHORA"商标,丝芙兰于2013年12月20日,以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向商标局提出撤销/无效宣告申请。 丝丽雅公司不服,先后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2019年8月2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丝丽雅公司的诉讼主张于法无据,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驳回上诉。

      

      换言之,在多年前的撤销事件中,意甲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过去三年中使用了该商标。当撤销成为事实时,该在先商标将失去“在先注册”的含义。因此,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就要有足够的证明,证明商标在使用中。就像我们之前讨论的“无印良品”一样,作为一个抢注的当事人,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使用过正品品牌的前提下,会给正品品牌的维权带来很大的麻烦。

      

      当然,我们坚决反对任何企业恶意抢注,但作为企业的经营者,我们应该了解品牌对企业的重要性,通过这些案例了解商标布局对企业的影响,学会经营自己的企业和品牌。不是每一个企业都像丝芙兰那么顺利。

      

      其实,点击搜索“SEPHORA”商标,就有240多个注册商标。有的正在等待实质性审查,有的正在进行撤销/无效申请审查,有的已经成功注册,不同的公司都瞄准了这个品牌。丝芙兰只是品牌管理道路上的一大步,但在商标保护和布局方面,丝芙兰未来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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