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6月19日至22日在北京举行,会议对电子商务法草案进行三审。
一些常委委员和部门、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在电子商务经营者的范围中明确不包括个人转让自用二手物品等非经营活动;
一些常委委员和地方、企业、社会公众建议,将通过微信、网络直播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者涵盖在内。
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将上述规定修改为,本法所称电子商务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从事销售商品或者提供
服务的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包括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平台内经营者以及通过自建网站、其他网络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