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国内家具行业上市公司美克国际家用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克)刚刚走出公众舆论的漩涡,其财务报告受到质疑,但由于一项交易和商标侵权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再次进入了公众的视野。
据了解,上海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浦东法院)最近对美克公司诉温州市大千艺术家住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千公司)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件作出审理。上海市浦东新区北蔡镇斯林克家具管理部(以下简称斯林克管理部)和河北省自然人李牟。在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作出了一审判决,被告要求赔偿300万元经济损失的请求被法院一审判决驳回。美克已向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上诉,反对一审裁定。其实引起纠纷的原因就是商标近似引起的。
2017年11月28日,美克公司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该案诉讼,称曾在该公司任职的李某“跳槽”至大千公司后,全面抄袭其商标及装潢设计,运营与其“A.R.T”品牌非常近似的“A.F.S”品牌,并据此认为两被告“恶意串通”,共同实施了侵权行为。据了解,斯林克经营部作为大千公司在上海的加盟店也被起诉。美克公司认为,随着该公司品牌知名度的上升,其“美克美家”与“A.R.T”品牌店铺相应的装潢应当作为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品装潢予以保护。这也是该公司向上海浦东法院提起诉讼所主张的权利基础之一,另一权利基础系该公司的第8931289号“A.R.T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20类窗用非金属附件、家具等商品上。
上海浦东法院指出,大千公司和李某在推出“A.F.S”品牌时,在构图和文字排列方式上可能借鉴了美克公司“A.R.T.”品牌的创意,但这种创意仅限于思想范畴方面的借鉴,而且其商标采用了与美克公司的字母和花体字形完全不同的元素,这种改变使得商标整体效果与美克公司的商标并不构成近似,而且其所使用的字母分别代表“Attitude”“Fashion”“Sclected”3个英文单词的首字母,有一定的含义。因此,被诉商标虽然存在借鉴美克公司商标的可能,但属于合理借鉴范围,被告使用该商标的行为并未侵犯美克公司对第8931289号“A.R.T及图”商标享有的专用权。针对美克公司提出的“有一定影响的服务装潢”主张,上海浦东法院认为,美克公司的“美克美家”与“A.R.T”品牌装潢的识别性和指向性,不足以使相关公众将上述装潢要素与美克公司的品牌建立直接的关联,不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相关规定进行保护。
被告提供了大量的相关装修证据,证明其在行业中广泛存在。一般的装饰方法在日常家居装饰中得到了广泛的应用,不应视为美观。公司独特的装饰元素得到保护,公司既不统一也不整合。在使用它所倡导的装饰时,不可能在相关公众中形成特定的指向性。综上所述,上海浦东法院一审裁定驳回了美克公司的所有诉讼请求。
所以说:不管企业做的多大多好,我们都要保护自己的知识产权,希望大家引以为戒,如果有商标问题的朋友,可以联系中牌商标客服人员,我们将会为您竭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