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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声音商标离我们并不远。

    QQ聊天软件1999年“横空出世”,“嘀嘀嘀嘀嘀嘀”的QQ新消息提示音便与很多网民相伴多年。腾讯公司欲将该提示音注册为商标,但其注册申请分别被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驳回。该公司不服相关决定,到法院提起诉讼,这是我国第一起因声音商标注册被驳回而引发的诉讼案件。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才对此案“一锤定音”。看似陌生的声音商标,其实离我们并不遥远。

    1声音可申请注册为商标

    商标是一种商业标志,其根本特征在于具有显著性。通俗地讲,就是当某一标志被用于标识商品、服务的时候,消费者能够顺利、清晰地区分同类或类似商品、服务来源,明确知道是属于不同企业、不同品牌的商品、服务,不会发生张冠李戴的一种特性。

    传统的商标大多是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以及上述要素组合而成,人们往往一看便知。随着社会发展的日新月异,当人们在听到某些具有较高辨识度的声音时,也会马上联想到相关的节目、商品、服务,这就说明声音可以起到识别、区分商品或服务的作用,具有显著性,这便为声音作为商标提供了可能。

    需要指出的是,声音作为商标与文字图形类传统商标存在明显的不同。传统商标可以贴附于商品或服务之上,人们通过视觉感官便能知悉;而声音商标仅能通过技术手段、传播载体,使人们通过听觉进行感知。

    在我国2014年新实施的商标法中,将声音纳入可申请注册商标的范围之内,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为声音注册为商标提供了法律基础。

    我国的商标法实施条例对声音商标申请注册的具体要求作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如“以声音标志申请商标注册的,应当在申请书中予以声明,提交符合要求的声音样本,对申请注册的声音商标进行描述,说明商标的使用方式”等。同时,最新修订的《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中,也增加了声音商标的审查条款,即在一般情况下声音商标须经过长期使用方能获得显著性。实践中,声音商标可以由纯音乐性质的声音(如乐曲)构成,也可以由非音乐性质的声音(如动物叫声、人声)构成,亦可由二者混合构成。

    虽然用声音申请注册商标有章可循,但是实施操作难度较大,因而从新商标法实施至今,获准注册的声音商标并未像之前专家学者预测的那样出现大爆发的迹象。

    2多个声音商标成经典

    传统商标一直居于商标注册的主导地位,随着各类先进技术手段的出现,较高辨识度的声音的传播速度与影响力日益提升。此类声音在市场经济中具有高度稀缺性和较高的经济价值,因而受到相关企业,乃至相关国家的重视,但时至今日也只有少数国家或地区接受声音作为商标,对其予以注册。

    世界上第一例声音商标出现在美国,美国1946年制定的《兰哈姆法》通过“文字、姓氏、象征、设计或以上之组合”这一宽泛的表述方式将声音纳入商标标记的要素之中,但直到1978年美国商标审理和上诉委员会才明文规定声音标记可以作为一种商标予以核准注册。美国法院也认可声音可以帮助消费者区分商品来源,通过对声音标志的使用,能够在听众心中建立声音与特定商品和服务之间的桥梁。美国全国广播公司NBC三响音阶,是美国专利商标局注册的第一个声音商标。

    德国于1996年对《商标和其他标志保护法》进行了修订,规定:“任何能够将其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与使用其他标志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的标志,都可以作为商标获得保护,尤其是文字(包括人名)、图案、字母、数字、声音标志、三维造型,还包括单一颜色或颜色的组合。”获得注册的声音商标有摩托罗拉“Hello MOTO”声音商标、大众汽车“DAS AUTO”声音商标等。加拿大自2012年起也接受声音商标的注册申请,获批的首例声音商标是米高梅电影公司的狮子吼声音商标。

    我国在新商标法实施后,第一个声音商标是由中国国际广播电台申请注册的“中国国际广播电台广播节目开始曲”。此外,成功注册为声音商标的还包括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的由两个音节组成的“sofy”苏菲广告末尾曲;影星成龙原声朗读的“望子成龙小霸王”声音;诺基亚手机经典铃声“Nokia Tune”;英特尔公司的“灯,等灯等灯(音)”声音。

    3国歌等特殊声音不得注册

    我国实行商标注册制度,声音要想成为商标,必须经过注册,进而取得专用权。声音注册为商标必须符合以下几个重要条件:

    第一、特殊声音不得注册。就声音商标而言,与我(外)国国歌、军歌,国际歌等旋律相同或近似的声音不得申请注册为商标;同时,声音中不得包含民族歧视的话语等。

    第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第三、通用性、功能性声音不得注册。若某一声音被某一行业的经营者广泛使用且众所周知,或者某一声音对商品的使用目的来说是必不可少的,则该声音不得注册为商标。例如“结婚进行曲”就不能被注册成为婚庆服务行业的声音商标,微波炉的提示音“乒-(音)”也不能被注册为该行业的声音商标。

    第四、具有显著性。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具备显著特征的标志或声音才能注册为商标。显著性是商标注册,尤其是声音商标注册的核心要件。结合最近的QQ提示音一案来看,商标局以及复审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均认为QQ提示音缺乏显著性,难以起到区分的作用,因此,对该提示音决定不予注册为商标。腾讯公司对此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讼。经法院审理后认为,腾讯公司的申请商标具有特定的节奏、音效,且并非生活中所常见,另外结合QQ软件知名度、“QQ”商标知名度、申请商标知名度及相互间对应关系,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电视播放、新闻社服务项目上可以起到商标应有的标识服务来源的功能,具有显著性,因而判决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决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作出决定。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同样认定该提示音具有显著性,最终维持一审判决。

    声音商标的出现极大丰富了商标的形式,也为企业提供了更广阔的选择空间,而且与普通的视觉商标相比,声音商标能带给消费者更多的心理暗示,可以在情绪上更好地满足消费者,蕴含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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