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经3年,江西两赣酒商标之争终于尘埃落定,下面和小编一起来了解详情。此次案件涉及的两家赣酒名称分别为:江西省国窖赣酒有限公司(国窑赣酒公司),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赣酒酒业公司)
据悉,在1982年,案外人南昌江红酿造厂成功取得“赣字牌”的商标注册证书。并于2010年4月20日,将“赣字牌”商标转让给了国窖赣酒公司。
1953年,江西省新干县酿酒厂成立。1996年10月28日,江西赣酒酒厂进行企业改制,酒厂一切商标所有权无偿转让给江西赣酒有限责任公司。2014年10月16日,江西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企业名称为江西省赣酒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并在2010年3月28日注册登记了“古赣”商标。国窖赣酒公司认为,赣酒酒业将“赣”字作为商品名称突出的进行使用,侵犯了其“赣字牌”的商标专用权,很容易引起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解,属于不正当的竞争行为。而赣酒酒业却认为,“赣”字是江西的简称,是可以合理使用的,而且自己的产品也早于国窖赣酒进入市场,不会引起相关公众的误导。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自赣酒酒业使用“赣酒”商标,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面,没有人对此有异议。而且国窖赣酒的注册的“赣字牌”商标是图文组合标志,而赣酒酒业的注册“赣酒”为文字商标。即使是文字“赣”,也存在着较大的差异。
综上分析,法院最终判决,认定赣酒酒业公司“赣酒”与国窖赣酒公司“赣字牌”商标不构成相同或近似,按照相关公众的一般认知,也不容易会对双方产品产生混淆和误认,赣酒酒业公司使用“赣酒”作为商品名称,不构成对国窖赣酒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权。综上驳回了国窖赣酒公司的诉讼请求。
综上,我们可以知道,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特别是对于注册后长期未使用注册商标的保护,也不能轻易否决被诉商标构成近似判决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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