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乐多,也算是一款家喻户晓的乳酸菌饮料了,老少皆宜,是许多家庭去超市首选的乳酸菌饮料。如果经常逛超市的人就会发现,在超市乳酸菌柜台,与养乐多同样功效和外貌的乳酸菌饮料有很多,其中不乏名字相近的,益力多、益菌多等。对于常喝的人来说,很容易区别这些乳酸菌饮料的名称,但是对于不常购买的人来说,还真的不好分别这些乳酸菌饮料,尤其在外包装都相近的情况下。所以,养乐多公司也意识到了问题,就将益菌多告上了法庭。
海益力多乳品有限公司和养乐多(中国)投资有限公司都是益力多本社在中国投资建立的公司。益力多本社享有养乐多和益力多单瓶容器和五连排扮装装潢的著作权和多个益力多的商标专用权。而有一天,益力多本社发现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的“益菌多”和自己的“益力多”长得好像,活脱脱就是孪生姐妹,于是将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的“益菌多”告上法庭,原因是1: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生产并由乐客玛公司销售的“益菌多”使用与“益力多”相近似的包装盒容器;2:使用与“益力多”注册商标近似的“益菌多”标识。益力多本社请求法院判决浙江果然食品有限公司和乐客玛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宣传“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的行为,销毁库存及相关宣传资料和信息,召回尚未销售的全部“益菌多”发酵味含乳饮品及宣传资料并予以销毁,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120万元。
一审法院审理以后,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益力多本社主张权利的7个涉案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原因是:1、被控侵权产品使用的“益菌多”字样与益力多本社主张的“益力多”文字商标仅一字之差,读音相近,使用的字体也相似
2、果然公司将“益菌多”与括号结合使用的方式无论在文字的组成还是在图形的构造上,均与益力多本社主张的平面组合商标构成近似;3、果然公司将“益菌多”文字与其产品单瓶容器结合使用的方式在结构、形状和整体视觉效果上均与益力多本社主张的立体组合商标构成近似。4、虽然“益力多”商品的高知名度主要在广东地区,但果然公司从事相同的行业,不可能不知晓该商标及产品,却仍然采用了与“益力多”近似的“益菌多”作为其生产的同类产品的商业标识使用,其行为明显具有攀附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故意。
本来果然公司还在挣扎,说自己“益菌多”商标是通用名称,但是一审认为:其在产品的单瓶容器及外包装上均显著标明了“益菌多”文字,该文字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商业标识作用,系作为商标使用,且其并非通用名称。果然公司垂死挣扎也不是一回两回了,这次垂死挣扎是对一审不服,提出上诉。这就有了上海知产法院的第二次审判:维持一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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