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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夫”是否与“海天”商标构成近似?

    海天是国内专业的调味品生产企业,历史悠久,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布的“中华老字号”企业之一 ,产品涵盖了酱油、蚝油、醋、调味酱、鸡精、味精、油类、小调味品等八大系列200多个规格和品种。相信大家都知道海天这个品牌吧,而当一个品牌有一定知名度时,就会有人蹭热度。

    在北京法院审判信息网中获悉,关于“每夫”商标的有效性,以及是否与海天味业持有的“海天”商标构成近似问题上,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和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先后作出三轮认定。其中,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每夫”未与“海天”商标构成近似为由,对前者作出维持注册裁定。但一审法院随后作出相反判决,认为“每夫”使用在“调味品、面粉”等商品上与海天味业持有部分“海天”系列商标均构成近似。


    接下来的二审法院则认为,一审判决部分认定事实有误。判决“每夫”商标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上,与在酱油等30号品类上核定使用的“海天”商标构成近似,但与在豆制品上核定使用的部分“海天”商标未构成近似。而引证商标均为佛山市海天调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持有,分别为不同版式的海天图文组成。其中所展示的引证商标一、三、五的核定使用范围大多围绕第30类的酱油;醋;味精等。而引证商标二、四的使用范围为第29类,类似群:2913:豆制品。海天味业对上述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为,诉争商标在其核定使用的“调味品、面粉”等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判决撤销被诉裁定,并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重新作出裁定。


    但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对一审判决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院在判决书中阐述道,判断商品是否类似,应当考虑商品的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群体等是否相同或者具有较大的关联性,是否容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商品是同一主体提供的,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存在特定联系。本案中,诉争商标的汉字“每夫”与三个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海天”相比较,虽然在含义上有所区别,但是“每”是“海”的右半字体结构,“夫”比“天”仅在字体上部多出一撇,因此在字形及整体外观上较为相近,相关公众在隔离比对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故构成近似标志。


    因此,本案宜认定诉争商标在除“面包;冰淇淋”以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三、五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分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北京市高院最后表示,原审判决认定部分事实不当,但是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结论正确,应予维持。驳回国家知识产权局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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